发布文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的决定》已经1999年10月2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日方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的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
二、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在旧城改造片点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依照下列方式照顾购房者或其配偶、父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按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特区入户,并免予缴纳城市增容费。
(一)建筑面积60至85平方米的,准予入户1人;
(二)建筑面积86至130平方米的,准予入户2人;
(三)建筑面积131平方米以上的,准予入户3人。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含预售)合同后30日内,应依法向市国土房产部门办理交易确认手续,并在3年内办妥户口申报手续。逾期不办理交易确认手续或户口申报手续的,不得再享有前款规定的购房入户优惠待遇”。
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以下各条顺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已签证商品房买卖(含预售)合同并经国土房产部门办理交易确认手续的,仍按原办法的规定执行。
《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