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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2 生效日期: 2004-02-12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关于贯彻行政许可法会议的要求,市政府决定由市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对全市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及实施主体等进行全面清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南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一、清理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组织和分级、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办统一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分工负责本单位的清理工作。各县、区清理工作由县、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市直各委办局的清理工作由法制机构负责落实。 
  (二)全面清理的原则。凡属各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逐项进行清理。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以及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要逐件予以清理。在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连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以及实施主体等,一并进行清理。 
  (三)依法审定的原则。清理工作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进行。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改正、修改、取消或者废止。 
  (四)清理工作与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在进行清理工作的同时,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委办局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 
  (五)清理工作与立法工作相协调的原则。清理工作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改、废的,应当及时予以安排。2004年、2005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优先考虑清理工作涉及的立法项目。各单位在清理任务没有按照要求完成以前,原则上不安排其他新的立法项目。 
  二、清理工作的分工 
  (六)市法制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市清理工作方案,组织市直各委办局的清理工作;汇总全市清理工作结果;对市直各委办局上报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立、改、废;指导县、区政府法制办组织本县、区清理工作。 
  (七)市直各委办局负责清理的内容: 
  1、由本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2、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以本单位名义和以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3、由本单位承办行政许可初步审查工作,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4、由本单位联系或者归口管理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八)市直各委办局清理工作任务: 
  1、按照要求填报清理表,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2、将经本单位领导审查通过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情况,按照要求报送市法制办公室统一审定处理; 
  3、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改、废的,提出立法建议; 
  4、涉及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市法制办公室; 
  5、落实行政许可法规定,完善各项制度。 
  (九)各县、区政府及其各委办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清理。并将清理处理结果,经县、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法制办公室 
  三、清理的内容 
  (十)清理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五个方面及所涉及的文件。 
  (十一)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内容:事项名称、种类、设定事项的依据文件。种类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 条的规定,对许可事项根据涉及的内容不同划分为六类;对不属于六类情形的,列入“其他”类别。依据文件是指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所有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规章、国务院其他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文件、自治区政府文件、自治区部门文件、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市直部门文件等以及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 
  (十二)实施主体的清理内容:实施主体的名称(以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上加盖的单位印章为准)、单位性质、是否属于委托或者授权、实施主体的权力来源(即:所依据的文件);是否存在市和县、区及其以下层级机关共同实施的情况;是否为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对实施主体的处理建议及调整方案。 
  (十三)条件的清理内容:设定许可条件的依据文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以下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具体许可条件的,是否增设了上位法规定条件以外的其他条件;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同时设定了条件。 
  (十四)程序和期限的清理内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以下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是否有规定;如果有规定,是否与有关上位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一致。 
  (十五)收费的清理内容:是否收费;收费的依据文件。 
  (十六)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清理内容的处理建议,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改、废的,应当同时提出建议。 
  四、提出审查处理建议 
  市直各委办局对所清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文件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依法予以保留。 
  (十八)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予以取消: 
  1、超出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 条所列事项范围设定行政许可的; 
  2、属于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 条所列事项范围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二条所列事项范围设定行政许可的; 
  2、属于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 条所列事项范围设定行政许可的; 
  2、属于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 条所列事项范围设定行政许可,第 十二 条所列事项范围设定行政许可,但能够通过行政许可法第 十三 条所列方式予以规范的; 
  3、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第 十五 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十九)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或者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原则上予以废止,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十)我市2001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或者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的,在本次清理中一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十一)国务院决定以外的国务院其他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文件以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规章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单位对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先行清理,列出目录,注明依据,待国务院有关决定公布后或自治区有关清理结果公布后再行处理。 
  (二十二)实施主体符合下列规定的,予以保留: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三)实施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和调整: 
  1、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2、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3、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由该行政机关依法提出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制定建议。 
  4、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二十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对增设违反上位法条件的,应当提出修改建议;对增设违反上位法条件的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各制定单位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十五)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上位法的规定。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或者办理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市政府文件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属于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各制定单位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十六)收费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的,一律不得收费,正在收取的,应当停止。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对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市政府文件规定收费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收费的,各制定单位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五、清理工作的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二十七)第一阶段自2004年1月至2004年2月底,为全面清理阶段。市直各委办局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南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表》和《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单位汇总表》,于2月底前报送市法制办公室。 
  (二十八)第二阶段自2004年3月至2004年4月底,为依法审查认定阶段。市法制办公室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市直各委办局报送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清理意见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形成认定处理意见;对于个别事项的设定机关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但确需保留的,由市法制办公室汇总报请市政府决定。 
  在2004年6月10日以前,各县、区政府应当将本县、区实施主体和本县、区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处理结果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市直委办局应当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理结果报送市法制办公室。 
  (二十九)第三阶段自2004年5月至2004年6月中旬,为依法规范和公布阶段。根据清理结果,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与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内容,依法予以规范和调整;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的,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涉及市委文件规定的,由市法制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委办公厅按程序报批;涉及市委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由市法制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委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单位负责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 
  2004年6月15日前,经市政府决定后,由市法制办公室在媒体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名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分期公布。清理结果应当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备案。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一律停止执行。 
  2004年7月市法制办公室着手编辑发行《南宁市行政许可规定汇编》。 
  六、重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 
  在做好有关行政许可清理的基础上,对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确实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范围规定的,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保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2004年2月15日以前向市法制办公室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建议,明确工作进度安排,落实起草工作人员和立法经费。 
  七、清理工作的要求 
  (三十)认真领会市政府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单位清理工作方案。各县、区和市直各委办局要切实提高对贯彻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深入理解清理工作方案提出的各项要求,熟练掌握清理工作的各项标准、尺度,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工作。这次清理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委办局领导要加强对清理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全市清理工作的统一安排,制定本县、区和本单位的清理工作方案,并适当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全力以赴,按时、按质完成清理任务。 
  各县、区和市直各委办局应当于1月19日前,将本县、区和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各县、区和市直各委办局还应当向市法制办公室报送本县、区和本单位的清理工作方案。 
  (三十一)扎扎实实地推进清理工作,全面完成清理工作任务。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涉及范围广、事项多、情况复杂,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对待清理工作。要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在清理工作全面展开的同时,确保清理工作的深度和准确度,按照规定要求全面掌握本单位的清理情况,及时反馈意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成本单位清理工作任务。 
  (三十二)加强沟通和指导,保证全市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区政府法制办和市直各委办局法制机构,要主动向本县、区和本单位领导汇报清理工作情况和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认定标准、界线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法制办公室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市法制办公室将及时通报各县、区和各委办局的清理工作情况,并对清理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普遍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保证全市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1、南宁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表;(略) 
  2、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单位汇总表。(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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