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法函[2001]47号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省人民政府能否授权西宁市人民政府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费的请示》(青府法[2001]第0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同意,答复如下:
根据《防洪法》第 五十一 条的规定,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据此,青海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在某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但不能将决定权再授予下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法制办
2001年4月20日
附: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省人民政府能否授权西宁市人民政府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费的请示
2001年4月5日 青府法[2001]第08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为此,西宁市人民政府以宁政[2001]65号文请示省人民政府,请求授权市政府在西宁市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费。省人民政府能否授权于西宁市人民政府,请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