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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30 生效日期: 2004-01-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4]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浙政发〔2004〕2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通过学习会、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 
  (二)2004年2月举办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行政许可法专题学习班。2004年4月或5月,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后,举办省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修班,将行政许可法纳入研讨内容。具体由省委组织部、省法制办、省行政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三)组织全省政府机关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全员培训”活动,主要以电视教育形式进行。由省人事厅、法制办共同组织。今后,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公务员知识更新教育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上岗培训内容。 
  (四)分系统组织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由省级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学习培训工作需要,为保证学习培训内容的准确性、应用性和实效性,由省法制办会同省人事厅、司法厅等部门组织行政许可法讲课团,为各地、各部门提供师资和辅导。 
  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一)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后,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对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准备工作进行多种方式的宣传报道。工作会议后,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对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后,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对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准备工作进行多种方式的宣传报道。的重要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准备工作进行多种方式的宣传报道。在主要报刊设立专栏,刊登专题文章,解答专题问题。由省法制办商省委宣传部部署。 
  (二)2004年6月中下旬,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周活动。由省法制办、司法厅负责。 
  (三)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省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同时在浙江日报刊登。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负责。 (四)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四五普法计划的内容。具体工作由省司法厅负责。 
  三、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级、本部门现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凡属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取消,个别需要保留的,必须向省政府提出地方立法建议;对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对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应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设定。 
  (二)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应编制目录(包括项目名称和实施机关),由各级政府予以公布。这项工作在2004年6月上旬完成。 
  (三)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由省级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国发〔2003〕23号文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对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授权、委托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一)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省政府规章修订的,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04年2月底前提出建议送省法制办,由省法制办提出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纳入省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涉及地方性法规修订的,按照省人大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要求,向省人大法制委提出意见。 
  (二)各地、各部门在实际管理中认为确有必要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说明理由,经审核确定后,落实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起草任务。 
  (三)各级党委和部门有关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由各级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报请党委和部门处理。 
  (四)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五)对清理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后,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 
  五、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工作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各级编委办会同法制办、审改办落实。 
  (一)凡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需要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或者提请立法机关修改或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四)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清理后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名单由各级政府法制办复核后,报本级政府公布。 
  (五)清理公布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涉及“三定”方案调整、经费预算和拨付调整的,由省编委办、财政厅负责办理。 
  六、关于行政许可收费依据的清理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费,有关收费依据应当予以废止。收费依据清理由省财政厅、物价局负责,省法制办协助。 
  (二)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三)有关地方政府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代为收取其他费用的做法,也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工作应当在2004年6月15日前完成。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应向省政府备案,由省法制办按备案规定审核。 
  七、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网上公布和受理制度; 
  3.审查、告知和听取意见、延长期限批准制度; 
  4.有关实施中的听证规则; 
  5.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疫检测等工作制度; 
  6.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制度; 
  7.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8.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市、县政府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下列制度: 
  1.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2.延长办理期限批准制度; 
  3.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以上制度制定后应予以公布,并按照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三)省政府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制度建设: 
  1.修改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和监督检查责任; 
  2.在总结各地、各部门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3.依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立健全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包括行政许可规定的备案审查、重大行政许可行为备案、行政许可统计、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4.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以上工作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监察厅、审改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八、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2004年第二季度,按照国务院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是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情况。具体工作由省审改办负责。 
  (二)2004年5月,组织开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机关、收费依据的清理情况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职责履行、监督检查等情况。具体工作由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完善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本地区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制订和落实有关监督制约措施,建立和完善责任制。有关制约措施和办法于2004年6月底前报同级法制办备案。 
  (五)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省法制办负责对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日常督促指导;省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系统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关于有关会议和文件 
  (一)2004年1月底前,由省政府下发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文件。 
  (二)2004年2月初,省政府召开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与会人员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夕,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座谈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志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参加。 
  十、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第一责任人。为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或者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抽调得力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把素质高、业务精、作风正的人员安排到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岗位上。 
  (三)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要坚决纠正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用于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四)各级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对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五)省法制办要切实承担起省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全面了解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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