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实施1997年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21 生效日期: 1997-03-21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关于实施1997年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严格控制物价涨幅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把握大局、稳中求进的根本要求,也是全省宏观调控和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把遏制新涨价作为调控重点,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物价涨幅控制目标的实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曰 
 
 
关于实施1997年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和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1997年全省实行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具体实旋意见报告如下:一、基本要求。省政府确定今年我省商品零售价格涨幅要控制在6%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8%左右,这是今年全省各项工作要把握大局、稳中求进的根本要求,也是当前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实现这一控制目标,尽管有许多有利条件,但也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主要是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尚未完成,产生通货膨胀的机制仍然存在;前几年国家较大幅度地提高基础产品价格,下游产品受市场偏淡制约还有一个逐步释放的过程;今年为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基础产品和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任务较大,成本推动影响还在积蓄;农业基础仍很脆弱,特别是我省连续两年遭受特大洪灾,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破坏严重,加大了农业增产增收的难度;乱涨价、乱收费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等。因此,要实现今年物价控制目标,任务仍然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采取过硬措施,既要调整不合理的价格关系,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又要从严控制调价措施,加强物价监管;既要控制零售物价涨幅,又要控制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要继续抓好“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增加市场主要食品的有效供给。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搞好重要商品物资的储备,增强政府对市场物价的调控能力。要把那些对市场物价影响大、群众感受深和各方面反映强烈的粮、肉、菜、肥、药品和医疗保健、学杂托幼等商品和服外价格作为调控重点,在认真测算上年价格上涨翘尾影响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遏制新涨价方面,确保控制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责任划分。按照省政府实行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的要求,对地州市一律实行全年商品零售价格涨幅为6%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为8%左右的控制目标管理,并继续实行专员、州长、市长负责制。对省直有关部门选择重点商品和服务项目,明确价格涨幅控制目标。其具体品种项目、价格涨幅控制目标和责任部门分别是: 
  1、粮食类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3%左右,由省粮食局负责。 
  2、猪肉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7%左右,由省财办会同省商业集团总公司负责。 
  3、蔬菜类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6%以内,由省财办和省蔬菜办负责。 
  4、中西药品价格全年涨幅控制在7%左右,由省医药局负责。 
  5、农资类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5%左右,由省石化局和省供销社共同负责。省石化局在生产环节上应重点突出尿素等大化肥,按计划调拨进度及时交货,严格执行省规定的出厂价格。省供销社应重点保证流通环节不违农时,积极组织货源,做好农资供应工作。计内化肥、农药、农膜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销售价格和计价办法;计外尿素、钾肥等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经营差率。 
  6、集市贸易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5%左右,由省工商局会同省物价局负责。重点做好粮、肉、菜等主要食品的价格监审工作,防止价格暴涨暴跌。 
  7、服务项目中的学杂托幼费、医疗保健费全年涨幅分别控制在15%和10%左右,分别由省教委、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负责。 
  上述责任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控制目标,认真分析测算,科学安排调控计划,并有系统内层层落实,定期检查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 
  三、考核办法。由省物价局和省统计局逐月在《湖南日报》上公布各地州市的同比和环比物价指数、省直部门实行目标管理的主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涨幅;内部通报各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凡价格涨幅突破省定控制目标的地方和部门,要停止和推迟调价增费措施的出台,并限期将涨幅降到控制目标之内。年终对全年控制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完成控制目标任务好的地州市和省直部门给予表彰。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省物价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