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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对中国龙乡经济建设实业开发公司进行资产清查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05 生效日期: 1994-10-05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建设部:
  你部所属中国龙乡经济建设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龙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龙乡经济建设实业开发公司深圳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在清理整顿公司中,根据你部的要求,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以清整领审字(1991)022号文批复予以保留,并同意将龙乡公司划归你部所属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将深圳公司划转给深圳赛格集团公司,批复同时要求你部按国家有关划转企业隶属关系的规定办理划转手续。
  由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发现龙乡公司存在严重经济问题,即龙乡公司经营显像管和胶合板业务所获差价款1019.6万元下落不明。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工商企函字(1993)第84号文要求你部调查、核实,并要求在清查的基础上办理龙乡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重新注册登记工作。虽然你部以建人(1993)524号文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从龙乡公司各年度帐簿报表中未发现资产流失问题,但有关部门仍不断接到该问题的举报,所以龙乡公司至今仍未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深圳公司也未按国家要求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
  1993年12月,你部以建人(1993)791号文批复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同意龙乡公司不再核转注册。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根据你部批复,决定成立龙乡公司清算小组,由龙乡公司人代表任清算小组组长,对龙乡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但清算结果未报建设部审批,也未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1994年2月,你部又以建人(1994)132号文复函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同意将龙乡公司划归全国侨联管理,龙乡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接收单位处理。
  在上述龙乡公司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多次接到龙乡公司在经营及清算过程中有国有资产流失的举报。按照领导指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曾以国资企字(94)第6号文请你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主持对龙乡公司的财产清查,并按规定报国有资产、财政等部门审查、批复。之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收到你部建计(1994)232号文,该文主要说明建设部未对龙乡公司投过资,对其借款未做过担保,从建设部划出后,不会对建设部国有资产造成任何变动。
  根据龙乡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文件材料,即城乡环境保护部(88)城乡字第166号《关于同意成立中国龙乡经济建设实业开发公司的批复》,建设部计财局1988年3月29日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等,龙乡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该公司的经营收益属国有资产。
  按照国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时,应由主管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报送划转单位的国有资产目录、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以及审核意见,并以国家批准的年度决算为依据。因此,为了尽早解决龙乡公司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注册登记问题,特请你部做为龙乡公司的主管部门对龙乡公司(包括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公司,以及各种对外投资)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待审查批复后,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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