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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西友乳胶制品公司股权转让案处理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27 生效日期: 1994-08-27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深圳西友乳胶制品公司(下简称西友公司)股权转让一案,我局于七月十五日曾致函贵院建议暂缓裁决。八月上中旬,我局派政策法规司胡静林副司长、曲若霓等同志专程赴西安、深圳调查此案,现提出我局对该案处理的意见,供贵院在审理时参考。   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在深圳西友公司的股权及其增殖系国有资产。国有资产转让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38号)的有关规定:一是须报请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批准;二是要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依据评估价确定交易底价,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出售国有资产都是非法的。
  二、西安市人民政府撤销市二轻局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文件,制止该起股权转让的决定是正确的。西安市二轻局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给集体企业,违反了国务院38号文件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侵犯了国有资产权益,必须予以纠正。西安美术广告公司在未取得西友公司股东资格情况下,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非法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三、西友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格同目前的实际价值相差很大,如果转让成立,就会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希望贵院在审理该案时,谨慎从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
  
附:关于西友乳胶制品公司股权转让案的调查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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