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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7 生效日期: 2004-01-17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4]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国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在我区建造了大量的测量标志,在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测量标志保护存在一些问题:因工程建设的需要,一大批测量标志被拆迁;使用和保管不当,一些测量标志遭到损毁;受风雨侵蚀等自然环境影响,一些测量标志的觇标锈蚀相当严重,不同程度地存在钢标倾斜、断裂等现象,有的濒临倒塌。为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普查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通过对国家等级三角点、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导线点、全球定位系统(GPS)控制点等测量标志进行实地详查,绘制点位略图,办理委托保管手续,发放测量标志保管员证,查明测量标志占地属性、面积,摸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现状,掌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完好程度,建立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为全面开展测量标志维修和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国家等级的一、二、三、四等三角点,A、B、C、D级GPS点,天文点,重力点;国家等级的一、二、三、四等水准点;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自建的一、二、三、四等三角点,导线点,C、D、E级全球定位系统控制点(GPS)和水准点。 
  普查内容:地面标志的完损及维修情况;地下标志及中心标志的质料完损及维修情况;测量标志的占地面积和属性;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耕作、取土挖沙、采石、架设高压线、建房等情况。 
  三、普查的时间和方法 
  普查工作从2004年1月份开始,每年安排约三十个县(市),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分期分批完成。普查分制定方案、培训试点、普查登记、检查验收、成果汇总、建立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总结表彰七个阶段。(一)制定方案。由自治区测绘局制定实施方案、培训计划、检查验收标准,以及确定每年开展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的县(市)。 
  (二)培训试点。自治区测绘局对各地、州、市测量标志普查项目负责人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各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测量标志普查项目负责人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选择条件成熟的县(市、区)进行试点,逐步推开普查工作。 
  (三)普查登记。普查人员根据测量标志原有记录,进行实地核对,逐项填写普查登记表。若点位情况无变化,可用原记录;若点位情况发生变化,应在现场重新绘制记录。办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发放由各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签发的测量标志保管员证。对遭受人为破坏的测量标志,要调查破坏原因,写出调查报告。 
  (四)检查验收。各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普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好普查工作的质量关。对内业资料要进行100%的检查,实地抽查率应不低于10%。县(市)测绘管理部门对各普查小组所上交的资料进行检查,实地抽查率应不低于20%。各地、州、市的普查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测绘局组织验收。 
  (五)成果汇总。县(市)测绘管理部门在普查工作验收合格后进行资料汇总登记,填写普查汇总表、测量标志统计表,在1∶10万地形图(市区为1∶5万)上标绘测量标志分布图,对测量标志普查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向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上报有关资料。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向自治区测绘局报送有关资料。(六)建立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地、州、市报送的测量标志普查资料,由自治区测绘局利用GIS技术,建立我区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解决测量标志管理查询难的问题,实现测量标志管理的信息化。 
  (七)总结表彰。认真总结普查工作经验,发现先进典型事例,对在测量标志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长年义务工作在测量标志维护管理第一线的保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区的测量标志大多分布在广大的农村、戈壁、沙漠、山区,同时由国家统一建造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资料保存在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各部门建造为不同经济专业服务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保存在各专业部门。测量标志普查工作面广量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部门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给予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支持。 
  普查工作要统一组织,分级实施。自治区测绘局负责统一组织全区测量标志普查工作,并负责普查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各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普查三、四等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自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普查任务。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宣传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在城乡各地、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测量标志的法律法规,宣传测量标志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广大群众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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