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实施1996年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04 生效日期: 1996-04-04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关于实施1996年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抑制通货膨胀、进一步降低物价涨幅,是今年全省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物价涨幅控制目标的实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四日 
 
 
关于实施1996年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全省计划物价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1996年全省实行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具体实施意见报告如下: 
  一、目标任务。省政府确定今年我省商品零售价格涨幅要控制在10%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12%左右、全年商品零售价格新涨价控制在7个百分点以内。其中,上半年商品零售价格涨幅控制在6%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控制在7%左右、新涨价控制在3个百分点左右。根据目前态势和相关经济因素分析,初步预测全省今年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将在11-12%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大2个百分点以上,特别是涨幅结构中的新涨价将在8.5个百分点以上。实现今年物价控制目标,关键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加强调控管理,认真落实责任制。 
  二、调控重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既控制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又控制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既控制调价措施的连锁反应,又控制自发涨价的原则,把那些对市场物价影响大、群众感受深和各方面反映强烈的商品与服务价格作为调控重点,要在认真测算上年价格上涨具有翘尾影响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遏制新涨价方面,确保控制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责任划分。按照省政府实行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的要求,对地州市一律实行全年商品零售价格涨幅为10%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为12%左右、新涨价在7%以内的控制目标,并实行专员、州长、市长负责制。对省直有关部门选择重点商品和服务项目,明确价格涨幅控制目标。其具体品种项目、价格涨幅控制目标和责任部门分别是: 
  1、粮食类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15%以内,其中上半年的平均涨幅控制在5%左右;食油类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5%以内,由省粮食局负责。 
  2、猪肉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10%以内,其中上半年的平均涨幅控制在5%左右,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商业集团总公司负责。 
  3、蔬菜类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20%以内,由省经贸委和省蔬菜办负责。 
  4、中西药品价格全年涨幅控制在15%以内,由省医药局负责。 
  5、农资类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20%以内,由省石化局和省供销社共同负责。省石化局在生产环节上应重点突出尿素等大化肥,按计划调拨进度及时交货,严格执行省规定的出厂价格。省供销社应重点保证流通环节不违农时,积极组织货源,做好农资供应工作,计内化肥、农药、农膜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销售价格和计价办法;计外尿素、钾肥等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经营差率。 
  6、集市贸易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10%以内,其中上半年平均涨幅控制在5%左右,由省工商局会同省物价局负责。重点做好粮、油、肉、菜等主要食品的价格监审工作,防止价格暴涨暴跌。 
  7、服务项目中的学杂托幼费、医疗保健费全年涨幅分别控制在20%和15%以内,由省教委、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负责。 
  上述责任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控制目标,认真分析测算,科学安排调控计划,向系统内层层下达,并定期检查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 
  四、考核办法。为了落实好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采取以下考核办法:一是将控制物价涨幅列为今年工作督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哪个地方或部门突破控制目标,由那个地方或部门领导负责,向省政府写出报告,并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奖活动。二是由省物价局和省统计局逐月在《湖南日报》上公布各地州市的同比和环比物价指数、省直部门实行目标管理的主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涨幅;内部通报各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凡物价指数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行署或政府必须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和应采取的措施;凡省直部门所负责的商品价格涨幅突破上半年及全年控制目标的,由负责部门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并限期将涨幅降到控制目标之内。三是对全年控制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完成控制目标任务好的地州市和省直部门给予表彰。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省 物 价 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