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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迅速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5 生效日期: 2004-02-05
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4]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张德江、黄华华、佟星等省市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现就落实有关防治措施通知如下: 
  一、落实防疫责任制。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是当前的头等大事。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作战;各镇区要按照市的统一要求,成立领导机构,镇区农技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机构、人员要迅速健全、到位,保证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要落实责任制,每个村、每个市场、每个养殖场以及酒店、饮食店都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到责任到人。各村(居)委会要安排人员,加强巡查监督,实行属地管理。 
  二、消除免疫空白点。各镇区要按照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禽、禽不漏针的原则,立即对辖区内的禽场(包括鸽场)进行逐场逐户检查,切实做好查漏补针工作,保证在3至5天内免疫率达到100%。镇区畜牧兽医站每天对大中型禽场检查一遍,各村委会每天对当地小型养禽场、散养户巡查一遍,重点检查免疫档案和消毒措施,发现没有免疫的要立即补免疫。对散养户饲养的家禽要逐户上门补针或统一时间地点集中免疫,要特别重视做好对鸽类和短期饲养的育肥肉禽的免疫。要督促养禽户登记好《东莞市动物防疫管理手册》,加强免疫档案的建档管理。 
  三、加强外来畜禽进入把关工作。严密监控禽类及其产品的流向,督促有关经营者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购销台帐,严把市场准入关。严禁购入来自疫区或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含冻禽肉)。对来自疫区或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收缴销毁。海关、口岸、出入境检疫检验部门要加强对进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播蔓延。 
  四、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凡进入市场交易的禽鸟必须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或持失效合格证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加强对市场的抽查工作,抽查不合格的立即销毁,停业整顿。实行市场休市消毒制度。从2月开始,各三鸟批发市场每个月休市2天,进行清洁消毒。初步安排是:东城三鸟批发市场每月7~8日休市,常平三鸟批发市场每月17~18日休市,凤岗三益三鸟批发市场每月27~28日休市。经营家禽的农贸市场也要实行每月休市消毒制度,具体休市时间由各镇区统筹安排。每批家禽进入市场后必须在2天内售卖完毕并由档主对场地和工具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市场管理方要对市场禽鸟销售区实行每天早晚清洁消毒一次。病死家禽由市场管理方迅速收集作无害化处理,严禁病死家禽在市场内堆积或外流。 
  五、加强畜禽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各镇区要加强对畜禽场的清洁消毒和卫生管理,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家禽养殖场每天对场地和禽群消毒一次,出入养禽场的人员、车辆要进行消毒。禁止外来车辆特别是鸡贩的车辆进入禽场生产区。对畜禽混养或不同禽种类混养的要责令迅速整改,实行分养。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不接受免疫和检疫监督或存在疫情隐患拒不整改的养殖场,由当地镇政府予以关闭。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畜禽、禁止兴办畜禽交易市场和畜禽屠宰场(点),原有尚未关闭的畜禽养殖场要立即关闭清理;东江、运河沿线及水库边严禁养殖畜禽,尚未清拆的要迅速清拆;城市居民区、学校、企业以及其他人群密集区一律不准饲养畜禽。 
  六、加强专业知识培训。以动物防疫人员、家禽从业人员及医护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迅速做好禽流感知识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禽流感的基本症状及诊断标准、禽流感流行病学及防制知识等内容的培训。通过加强培训,有效实施对市场、养殖场和酒店、饮食店的监测监控,切实提高禽流感的防治水平。 
  七、做好有关人员防护工作。动物防疫和家禽从业人员(包括家禽饲养、运输、经营、屠宰等四类人员)要做好卫生防护,佩戴口罩手套作业,防止感染病毒。一旦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参与疫情控制、扑灭的相关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置并按规范处理疫情;要密切注意人群的发病情况,特别要重视对学校、工厂等集体单位的监测工作,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防禽流感的发生与流行。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局部流感样病人明显增多和重症肺炎病例时,要及时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市镇两级疾控机构要按照疫情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疫点,防止疫情扩散。 
  八、加强价格监管。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与禽流感防治相关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收费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借免疫、防疫、消毒之机乱收费以及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各镇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免疫、消毒不得收费的规定,在实施强制免疫、消毒时,不得收费。 
  九、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和供应工作。农业、卫生、计划、财政等部门要做好消毒药品、防护服、疫苗等物资的储备供应工作。要加强资金保障工作。市拨出300万元作为防疫经费,用于购买防护服装、消毒药、疫情监测、疫情扑灭和对养殖场补贴。各镇区要迅速建立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基金,保证疫苗补贴、疫情及抗体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日常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十、加强宣传报道工作。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报道,同时也要严肃新闻纪律,加强疫情宣传把关,防止出现恶性炒作和不实报道。各镇区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做好养禽场户、三鸟交易市场、酒楼食肆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思想工作,讲清政策,明确相关法规,使其自觉配合做好防疫工作,切实做到群防群控,消除防疫隐患和市民恐惧心理。 
  十一、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各镇区按照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粤府〔2001〕3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印发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东莞市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要求,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实行一个口子向上,一旦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立即报告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2480761;传真:2381390),再由办公室组织核实后报省。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报告疫情。对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的场所及周围地区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禁止畜禽出入,听候诊断结果和市政府的封锁令。对隐瞒疫情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实行疫情日报制度,每天下午2:30各镇区要将当天疫情情况上报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要随时上报;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在每天下午3时前向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要加强值班工作。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镇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要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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