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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9 生效日期: 2005-11-09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机构字[2005]122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号)的申请报告》(广发证[2005]10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40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号)(以下简称“计划”)。计划类型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3年。计划在推广期接受的委托资金不得超过20亿元人民币,在开放期接受的委托资金总计不得超过35亿元人民币。
  核准《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号)说明书》、《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号)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

  二、同意你公司作为计划的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作为计划的托管人,你公司、交通银行、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计划的推广机构。
  同意你公司办理计划的登记注册业务,交通银行办理计划的托管、结算业务。交通银行应根据本批复为计划开立资金账户,并持本批复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有关机构办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三、你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在计划的推广设立和后续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严禁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公开推广计划,接受客户委托的资产不得低于规定金额;同时,要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并认真做好客户的参与、注册登记、合同管理、会计核算、费用计提、信息披露、收益分配、退出等工作。其中,费用计提须逐项向客户披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客户办理计划合同的转让手续。

  四、你公司应将推广材料报推广地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推广活动完成后,你公司须按照《通知》的要求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报我会及注册地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你公司在计划的投资管理活动中,应当按照《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托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督管理,履行信息披露、报告等义务。

  六、你公司在计划的推广设立、投资管理、后续服务和变更、终止等活动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我会及公司注册地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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