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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渝北区聚景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6 生效日期: 2004-03-26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重庆香格里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聚景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重庆聚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聚景园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聚景园高层住宅有双回路电源、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有中央监控消防设备和闭路电视防盗监控系统;有国产优质电梯;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有老年人、儿童活动的场所和休闲设施,并在老年人和儿童活动的场所种植或置放有绿色植物。达到上述申报条件后,聚景园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符合普通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 
  1、高层住宅:0.60元/平方米.月;电梯费0.30元/平方米.月; 
  2、司法局住宅:按物管公司与业主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执行。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别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200%和300%收取。 
  (三)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四)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按照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完善程度相应下浮收费。 
  (五)特约服务收费: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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