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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4 生效日期: 1998-11-04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55件,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议案合并后为32件,其中13件(并案后为5年)由财经委员会直接办理,其他各件分别转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1998年9月23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这些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
  财经委员会认为,代表们提出的议案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促进有关立法,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从55件议案所涉及的32个立法项目看,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一部分已形成法律草案,并报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待安排审议或再次审议。对于这部分法律草案,我委建议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修改中充分吸收议案有关意见。(2)一部分立法项目已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已拟出草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我委建议起草单位充分研究吸收有关议案的意见,并争取早日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3)一部分属于当前经济生活中迫切需要制订法律加以规范,而且客观条件也比较具备的。我委建议将这部分项目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抓紧落实起草工作。(4)少数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虽然在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立法,但目前立法条件不太成熟。我委建议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待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情况再上升为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上述情况,财经委员会建议,上述55件议案不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现将55件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许行贯等31位代表、袁启彤等33位代表和纪尽善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股份合作企业法》(第3号、78号和755号议案)。《股份合作企业法》的立法已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明确由原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贸委负责起草。原国家体改委自1995年4月成立了《股份合作企业法》起草小组,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出草案,并数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财经委员会认为,股份合作企业目前已成为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新型企业经营形式,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促进和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迫切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股份合作企业法》列入立法规划,并由原国家体改委负责起草。由于起草中各方面的意见分歧较大,多数人主张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鉴于该法起草中意见分歧较大,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与此同时,积极组织股份合作企业立法的研究工作。
  二、张仲礼等30位代表建议制定《合作社法》(第6号议案)。国家经贸委认为,合作社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经济组织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合作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供销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完善,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各种合作社组织开始出现,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城乡生产力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抓紧制定《合作社法》,对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予以引导和规范,促进其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建议将此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同意国家经贸委的意见。
  三、党磊等32位代表、亢龙田等32位代表、余恒等31位代表、方晓宇等32位代表、薛全荣等30位代表、杨湘岚等32位代表、潘义清等32位代表、项秉炎等32位代表、黄兰英等32位代表和尚传壁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社会保障法》、《社会养老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保险和保障立法(第20号、142号、225号、233号、239号、290号、304号、368号、459号和691号议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有关社会保障立法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求了部分代表的意见。该部认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加快立法进度。由于社会保障涉及的范围较广,难以通过一部包罗万象的社会保障法解决所有的社会保障问题。而社会保障目前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保险,当前应集中精力制定《社会保险法》。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原劳动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起草出《社会保险法(草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为,目前制定《社会保险法》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他们将根据新一届政府对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要求,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为了促进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工作,推动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他们正在抓紧制定和修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条例。我委认为,《社会保险法》对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出台条件基本成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应加快工作进度,早日将《社会保险法》草案上报国务院审议后,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王葆存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住宅法》(第21号议案)。建设部认为,目前,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和主要政策措施已经基本确定,为该法的起草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此,他们将进一步组织力量,加快该法的起草工作,争取早日上报审议。我委同意建设部的意见。
  五、杨茂超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市政管理法》(第41号议案)。建设部从1983年开始起草《市政公用事业法》,并形成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于1992年将草案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认为,市政公用事业法包括的内容广泛,与有关部门业务交叉较多,协调难度大,短时间内难以出台。建议先出台一些单项法规,待几个相关法规出台并实施一段时间取得经验后,再研究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法》。目前,有关单项法规正在积极制定中。我委同意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和做法。
  六、吴登昌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法》(第64号议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他们提出了收费改革的思路并起草了《国家机关收费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于今年1月15日开始征求意见。该稿缩小了国家机关收费的范围,规范了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实行收支两条线等内容。目前,他们正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争取近期上报国务院。待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法》。我委同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意见。
  七、洪永世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反垄断法》(第75号议案)。《反垄断法》是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则确定的立法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局负责起草。近两年来,国家经贸委等部门组织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资料收集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初稿,并经数次修改,预计今年底能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议案所提内容草案已有所规定。我委认为,《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法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迫切需要该法早日出台,建议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该法的起草工作,争取早日报国务院审议。
  八、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等31位代表、蔡奇等32位代表、蒋福弟等31位代表、李如成等32位代表和何荣林等30位代表建议尽快修订《企业破产法》或制定《破产法》(第96号、200号、365号、379号和796号议案)。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则,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于1993年3月开始起草新的破产法,并于1996年10月拟出草案,尔后将破产法草案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草案总结、吸收了现行企业破产及其立法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破产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濒临破产企业的破产、和解和重整程序等内容作了规定。与现行企业破产法相比,新破产法的调整范围更宽,对破产行为的规定更为规范,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最近,我委根据换届以来的新情况,对破产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研究后认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相应的破产制度,制定破产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近一两年出台破产法的时机不够成熟,可以考虑在养老和失业保险立法出台的同时或稍后出台破产法。建议将制定破产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继续研究起草,俟时机成熟及时出台。
  九、饶凤翥等32位代表建议尽快出台《集体合同法》(第98号议案)。原劳动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企业家协会等单位于1995年9月成立了集体合同法起草工作机构,于1996年底拟出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议案所提内容草案已作出规定。我委建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快起草工作,争取早日提交国务院审议。同时,在起草中应尽量注意协调好该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十、陈慧珠等31位代表、蔡奇等32位代表建议修改《产品质量法》(第99、201号议案)。八届全国人大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组织了对《产品质量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建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法》进行研究修改,报国务院讨论通过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已提出《产品质量法》修改建议,近期将上报国务院审议。
  十一、李川等30位代表建议制定《风景名胜法》(第101号议案)。建设部从1987年起开始了该法的起草工作,在对全国十几个国家级风景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专家和学者的意见,反复修改,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我委认为,风景名胜是我国的重要资源,对于发展旅游、繁荣文化等社会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制定《风景名胜法》,保护和促进风景名胜的发展是必要的。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立法工作进度,待成熟时适时列入立法计划。
  十二、李成博等31位代表、西藏代表团、陆燕荪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国有资产法》(第118号、197号和259号议案)。1993年8月以来,我委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组成国有资产法起草组,开始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经过七易其稿,形成《国有资产法(草案送审稿)》,于1995年5月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草案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中央与地方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国有资产收益的归属等作了明确规定。最近,我委根据换届以来的情况,对国有资产法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后认为,国有资产法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应积极推动和促进其早日出台,并就下一步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建议将该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继续研究修改,争取早日出台。
  十三、李成博等31位代表、林作楫等32位代表、沈静珠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法》、《投融资管理法》、《国家投资法》(第119号、329号和568号议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认为,《固定资产投资法》是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自1987年开始,原国家计委在充分调查研究、总结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经验基础上,起草出该法草案,并经反复修改,目前仍在继续完善中,争取尽早报国务院。草案在全面规范各类主体投资活动的同时,侧重规范国家投资活动,议案所提内容草案均有所规定。我委认为,《固定资产投资法》是规范投资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引导投资方向,调控全社会投资规模具有重要意义,应尽早出台。该法起草已进行多年,建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加快工作进度,争取早日上报审议。
  十四、李成博等31位代表建议早日出台《股票市场法》(第120号议案)。七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即已开始了该法的起草工作。1993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已将《证券法(草案)》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此后该草案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第八次会议审议。最近,我委根据换届以来的新情况,对证券法草案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和协调,目前,有关部门对草案的规定已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拟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争取1998年内出台。议案所提有关问题,草案已作相应规定。
  十五、于小文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中小企业法》(第125号议案)。国家经贸委认为,中小企业在扩大生产、加速商品流转、开辟国内外市场、扩大就业门路、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生长点。通过法律手段扶持、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委建议国家经贸委就该法的起草工作进行研究。
  十六、马德海等30位代表、金连武等32位代表、吴长淑等30位代表和赵黎明等32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酒类专卖法》(第176、483、498、728号议案)。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就此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在加强酒类产品产销管理方面是否实行专卖以及什么是专卖,有关部门、地方和企业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尚难定论,要花大力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不能急于制定酒类专卖法。当务之急是要制定全国统一的酒类产品的产销管理法规,对酒类产销依法进行管理。我委同意国家经贸委的意见。
  十七、宋志民等30位代表建议制定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支持法及有关法律(第224号议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认为,党中央、国务院对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问题予以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订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有关法律,依法调整地区经济关系,扶持欠发达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是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目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正在研究制定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法,该法基本上涵盖了议案提出的有关要求。近期,该委将进一步研究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法等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规制定问题,在条件成熟时,将提请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立法规划。我委同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意见。
  十八、蒋福弟等31位代表建议加快制定《计划法》(第345号议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从八十年代初开始该法的起草工作,历经十余年,起草了数十稿,于1995年6月正式提交国务院。由于有关方面认识不尽一致,国务院尚未安排审议。我委认为,计划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计划和宏观管理的一部重要法律,对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关键是如何依法规范计划在市场经济中的性质、地位、范围与作用。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加紧研究,争取早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九、张家仁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劳动合同法》(第378号议案)。《劳动合同法》是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立法项目,原劳动部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参考市场经济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于1995年起草了该法草案,同年8月报原国务院法制局。1997年,该部配合原国务院法制局进行过多次调查研究和修改。目前,《劳动合同法》草案已基本定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将积极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将该法尽早报国务院讨论通过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委同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
  二十、胡平平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劳动就业法》(第410号议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帮助下岗职工提高自身素质实现再就业,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该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一直在做起草《促进就业法》的准备工作,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目前制定该法的条件还不够成熟。他们拟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和立法准备,待条件成熟时,即争取列入规划并抓紧起草工作。我委同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
  二十一、赵国屏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劳动保护法》(第525号议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原劳动部已将该法草案上报国务院,原国务院法制局对该草案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几易其稿,后认为出台该法的条件不够成熟,故拟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出台,目前仍在审查修改中。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重新确定的部门工作职责,国务院法制办将对条例草案再次修改,适时发布。我委同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
  二十二、李经谋等35位代表建议制定《期货法》(第533号议案)。1993年7月,财经委员会开始组织起草《期货交易法》,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于1996年初形成《期货交易法(草案)》,经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草案对于期货交易机构、交易场所、期货交易咨询机构、期货交易管理以及进行期货犯罪行为的制裁等内容都有所规定。最近,我委根据换届以来的新情况,对制订期货交易法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后认为,制定该法是必要的,但由于目前期货业管理体制变化较大,本法一时难以出台。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将本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将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法律草案,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该法草案能够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进行审议。
  二十三、张绪武等51位代表建议制定《商会法》(第539号议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列入了立法规划,1994年初,国家经贸委成立了有原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参加的商会法起草组。三年多来,起草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出草案,对商会的法律地位、性质、职能、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草案已于1997年4月提交国务院。我委建议起草部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对草案进行修改,经国务院讨论通过后,早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十四、岳宣义等30位代表建议加快军人保险立法(第591号议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办公室认为,军人保险制度作为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国家社会保障体制,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军人社会保险与一般的社会保险有较大区别,难以完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军人保险法律是必要的。最近,军队实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条例》对于促进军人的伤亡保险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其它具体保险规范也在研究之中。可以考虑在这些具体规范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适用军人的社会保险法律。建议由全国人大有关机构与军队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十五、宋秋梅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石油法》(第672号议案)。国家经贸委认为,从1990年起,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组织有关方面,就制定石油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石油法的内容和基本框架进行了论证。1995年,石油法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起草工作,目前已十易其稿,由于与有关法律的关系仍需进一步协调,尚未报国务院。我委认为,石油是特定矿种和战略性能源,制定石油法对规范石油的勘探、开采、储运等生产加工活动是必要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起草工作。
  二十六、季新昌等32位代表建议尽快出台《招标投标》(第675号议案)。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对发展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原国家计委于1994年开始该法的起草工作,1996年上半年已将草案上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在就草案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草案对招投标范围、招投标参与人、招标程序、国际招标、管理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我委建议国务院加快审议协调,早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十七、张广兴等32位代表建议修改《广告法》(第676号议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议案所反映的药品和医疗广告的问题是存在的,有些还相当严重。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与卫生部联合加大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广告的管理,使药品和医疗广告在宣传中依据法律法规得到净化。至于取消药品广告的建议,因涉及到对企业基本权利的限制,他们将进一步研究,适时提出是否以及怎样修改的意见。我委同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
  二十八、程风谷等32位代表建议在《贷款通则》的基础上制定《信贷法》(第701号议案)。中国人民银行完全赞成议案的内容与建议,认为这不仅是当前信贷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是预防金融风险的迫切要求。他们建议此法能够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愿参与立法,积极做好有关工作。我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将制定《信贷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抓紧起草工作,争取早日出台。
  二十九、陆燕荪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法》(第784号议案)。财政部提出,他们已将该法的立法工作纳入议程,并已将此项目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争取列入立法计划。目前,财政部正在积极进行该法的起草工作,已初步形成了草案初稿,拟广泛征求意见,尽快修改完善,争取早日提交国务院审议。我委同意财政部意见。
  三十、张友隽等31位代表建议统一和修订《票据法》及有关法规(第785号议案)。针对议案中提出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派人同领衔代表就议案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座谈,一致认为,《支付结算办法》除在重要规定方面引用了《票据法》的一些规定外,大部分是依据《票据法》的基本规定,对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方面作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更改和背书,均须按《票据法》的规定进行签章,与支付密码无关。因此,《票据法》可暂不修订。我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三十一、李国杰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政府采购法》(第819号议案)。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制定《政府采购法》对于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增加采购透明度,防止腐败等具有重要意义,并于1997年12月向原国务院法制局提交了《关于报告“政府采购法”立法建议的函》。但由于政府采购涉及面较广,制订《政府采购法》,推行新的采购方式对现行做法改变较大,需要有一个过程,在法律出台前可先制定行政法规。同时,可就法律制定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和着手起草,待行政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取得经验后再上升为法律。我委认为,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政府采购、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抓紧制定。建议将制定此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从现在起着手调研起草工作,以便时机成熟能适时出台。
  三十二、安徽代表团建议尽快制定《旅游法》(第827号议案)。国家旅游局从1985年开始起草旅游法,已形成初稿,并进行了多次修改。由于旅游业是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行业,涉及部门较多,立法难度大,国家旅游局建议组织下一步的起草和协调工作,促使该法早日出台。我委认为,旅游法涉及多方面法律关系和业务部门,起草中协调难度较大,建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和协调。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199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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