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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9 生效日期: 2005-09-19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160号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电财务有限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业,原则同意拟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市。
  二、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为: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6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6%;华电财务有限公司出资3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4%;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三、核准李晓安、马顺福、程丹倩等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李晓安任董事长、马顺福任总经理及程丹倩任督察长不持异议。马顺福、程丹倩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辞去在其他经营性机构所兼任的职务,在事后10日内报告我会基金监管部。
  四、公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五、公司应当以取信于基金投资人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与股东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自律,规范运作,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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