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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中宣部、民政部、司法部、教育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关于在农村基层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0 生效日期: 2006-02-20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农业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国务院扶贫办公室卫生部文化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布文号: 民发〔2006〕3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深化村民自治,帮助农民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发挥志愿者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广大农村进一步形成浓厚的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时代新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在全国农村基层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农村基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意义
  农村基层志愿服务是指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自身的资金、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农村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农民群众提供帮助或服务的行为。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收入逐步增加,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可喜的景象。同时,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因生存条件恶劣、突发事件和重大疾病等原因致贫返贫的困难群众数量依然庞大,农村贫困户、五保户、残疾人、烈军属等特殊群体需要重点扶持;广大农民群众对教育、文化、科技、法律、卫生、治安和环保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强。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实际问题,既需要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同时,还要重视和利用农民群众自身的力量。在农村基层开展志愿服务,是应对税费改革后村(组)干部精减,增强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举措,是整合各种服务资源,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生活需求的重要途径,是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方法。在农村基层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利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培育和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推进和深化村民自治;有利于发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健全社会服务体系,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农村基层开展志愿服务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利国利民的活动抓紧抓好。

  二、开展农村基层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主要领域
  在农村基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农民的需求为目的,以提高农民的素质为宗旨,以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为领导核心,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群众团体和其他基层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农民群众自身的力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农村突出问题和农民群众实际困难的解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贡献。
  在农村基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要以满足农民群众的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帮助农民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尤其是农村困难群体遇到的困难,使他们与社会其他成员一起共同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自我服务。要以农民群众互帮互助、满足自我需求为主要方式,充分利用农民自身力量和农村现有资源,发挥农村人力、资源优势,解决政府顾不上、市场解决不了的一些社会问题,丰富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提高农民自身素质。
  (三)因地制宜。要从本村和本地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从办得到、群众又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做起,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全国农村确定的14.8万个贫困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要结合整村推进扶贫规划进行。
  (四)自愿参加。不管是加入志愿者组织,还是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都要尊重本人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做好事发自内心,行善事出于自愿,让每一个愿意献爱心、做奉献的人都有参加的机会和渠道,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
  各有关部门要多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农村志愿服务活动的制定和实际开展情况,努力争取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的大力支持。要积极引导各种力量积极参与农村志愿服务活动,帮助志愿者组织及其成员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基层志愿服务的主要领域是:以贫困户、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五保户、优抚对象、特困党员、外出务工人员家庭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把支援义务教育、普及科技文卫及法律知识、扶贫开发、社会救助、优抚助残、敬老扶幼、治安巡逻、环境保护等作为重点服务领域,致力于兴办农村社区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致力于改善农民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致力于解决农村特殊群体的生产生活困难。

  三、发挥村级组织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作用
  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组织领导作用。村委会是基层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应当发挥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应充分利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栏、有线广播、闭路电视等渠道宣传志愿服务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知识;鼓励和动员本村党员、有一技之长的村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协调村内各种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开展活动,给予村民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为社会上的各种组织和人士到农村从事志愿服务提供条件;及时公布本村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村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民兵连、调解委员会、治保会等群团组织,老年协会、残疾人协会、红白理事会、科普协会等社区性民间组织以及农村各种专业经济技术组织,是开展志愿服务的重要力量,应发挥各自的优势,组织其成员(会员)参加志愿服务。要利用乡村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和基层科普员队伍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普志愿服务,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要建立健全志愿者的招募管理制度,志愿者人数较少的,可依托村党组织进行管理;人数较多的,要及时成立村级志愿服务组织,并到民政部门备案。

  四、动员社会力量到农村基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要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到农村基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对贫困村要给予优先考虑和重点关注。要继续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对口支援活动,发挥“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等已有志愿服务项目的综合效应;鼓励和组织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指导农民依靠科技发展经济;鼓励和组织文化工作者到农村辅导农民,活跃文化生活;鼓励和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活动,提高农民法律意识;鼓励和组织医务工作者到农村对口支援和巡回义诊;鼓励在校和毕业大学生、青年志愿者、中华巾帼志愿者深入农村开展义务支教、传播文化科技知识、扶贫济困等活动。居住在大、中城市的党政机关干部应当主动与农民结对帮扶,积极参加农村志愿服务活动。农村驻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志愿者队伍,就近、对口开展志愿服务,努力提供当地农民需要的服务,与农民群众一道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和扶持
  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进农村基层志愿服务作为健全社会服务体系,重视“三农”工作,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予以部署。县级党委政府要研究提出本地开展农村基层志愿服务的活动规划,整合资源,帮助解决服务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壮大服务力量。乡级党委政府要积极督促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农民志愿服务组织和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对招募的志愿者要进行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广泛宣传表彰农村基层志愿服务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社会上形成支持农村基层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组织、宣传、民政、司法、教育、农业、文化、卫生、人口计生、扶贫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引导农村基层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发展。

200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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