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156号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募集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同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的登记注册业务。
三、同意基金通过取得代销资格的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上网发售方式进行募集。
四、基金募集并办理备案手续后,你公司可依法定程序申请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及上市交易。
五、你公司应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代销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交易、注册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你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二○○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