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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2-25 生效日期: 1992-02-25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复(1992)5号
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你们《关于调整我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9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对我市水资源费进行调整,具体调价标准为松花坝城市供水每立方米由2分调为7分;滇池、螳螂川、阳宗海工业供水每立方米消耗水由2分调为6分,循环水由4厘调为1分;城市供水每立方米由5厘调为3分;农业供水每亩每年1.5元;渔业供水,渔塘由1-1.5分调为2-4分、网箱每平方米水面1角/年。各县区水库或其它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由各县区根据有关文件不再定。 
  二、鉴于水资源收费提高后,自来水成本价格价格、销售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请市物价局就调价幅度进行测算,向省物价局申报。 
  此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九日 
 
 
昆明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标准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要的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国发(1985)94号《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和云政发(1991)5号《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经市政府批准,适当调整我市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   凡水利工程都应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它一切用水单位或用水户,都要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二条   县以下国家或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可遵照云政发(1991)5号文件精神,参照本办法由县区水利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三条   各类用水水费标准 
  (一)农业用水 
  取滇池水灌溉农田,每亩每年交纳水费1.5元;靠蓄水工程自流灌溉的农田,粮食作物每亩每年交纳水费6-10元;经济作物(包括蔬菜、烤烟、药材等)每亩每年交纳水费不少于10元。 
  (二)渔业养殖用水 
  由滇池提供渔塘用水的按方收费,每立方米收费2-4分;滇池网箱养鱼,按每平方米网箱面积每年收费1角。 
  (三)工业用水(含滇池、阳宗海、龙潭水) 
  滇耗水每立方米收费6分;循环水(指用水后返加原来水体,且水质符合排放标准的水)每立方米收费1分,在海口以下螳螂川取水的按滇池消耗水计收水费。 
  (四)城市用水 
  取松花坝水库的每立方米收费7分,取滇池及其他水源水每立方米收费3分。 
  (五)水力发电用水水费,按水电站集电电价的8%计收。 

    第四条   凡使用滇池及螳螂川水的水费由昆明市滇池水利管理所征收;使用阳宗海水的,水费由宜良县水电局征收;使用水库,龙潭水的,水费由宜良县水电局征收;使用水库、龙潭水,水费由所在地区水利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   工业、城市、乡镇企业和水力发电等非农业供水,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用水单位办理取水登记,发给取水许可证,并签订供水交费合同后方可供水。 

    第六条   一切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应按期交清水费,无故拖延和拒付水费的,自通知交费之日起,10日内不交纳者,每超一日加收3‰的滞纳金。经多次催交仍拒绝交纳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到封闭取水口停止供水。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昆政发(1987)71号《昆明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办法》,昆价非(87)193号《关于调整自来水生产用水水资源费及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通知》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昆明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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