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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4-30 生效日期: 1989-04-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9]58号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市场物价在朝着好的方面发展。但是,一季度全区物价上涨幅度仍然过大。根据今年四月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同志会议精神,为了实现今年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去年的目标,特通知如下。 
 
 
一、实行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 
 
  一九八九年全区零售物价总指数的上升幅度,比一九八八实际涨幅,要力争少涨五个百分点,确保少涨三个百分点。各地、市、县一九八九年物价上涨幅度也要比一九八八年的实际涨幅少涨三至五个百分点;去年上涨幅度超过25%的,今年上涨幅度不得超过20%。上述控制目标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各行署专员、市长、县长都要亲自抓好物价工作,定期听取物价情况汇报,讨论解决物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把控制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业务主管部门,实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严格控制调价项目出台 
 
  各级政府、各部门管理的价格,一九八九年上半年,除国务院特批的以外,一律不得涨价。下半年,要按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出台项目也要严格控制,各地、市、县和各部门管理的重要产品(由自治区物价局列出目录)拟调整价格的,必须向自治区物价局申报同意才能出台。自治区物价局有权制止或推迟各地、市、县和各部门的涨价项目和措施。对越权提价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依法查处,并把其涨价收入收缴上一级或自治区财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增加有效供给,控制消费需求 
 
  夺取今年农业丰收是增加有效供给、稳定物价的基础,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领导,增加投入,搞好生产资料供应,做好农业科技应用与推广,集中力量打赢农业丰收这一仗。 
  要认真抓好副食品基地建设。抓紧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生猪生产的措施和对五个区辖市冻肉库存储备补贴;要管好用好饲料粮,落实以优惠价饲料粮换购生猪政策。要落实种菜面积,并种够种好;国营公司对当地蔬菜的供应量要不少于社会上市量的30%。力争肉菜价格稳定在目前水平上。 
  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紧俏的工业品,有关部门要安排好生产、收购和供应,不能断档脱销。除原有的食糖、食盐、元钉、铁丝为指令性生产调拨品种外,区产棉布、棉毛衫裤、汗衫背心、洗衣粉、肥皂、火柴、书写纸、电池,要列入市场供应的必保产品。对上述产品,计委要安排好能源、原材料供产销的平衡计划;银行要优先满足流动资金贷款;经委和各主管部门要安排好电力、运输,组织企业完成生产调拨计划;商业要安排好市场供应。对议价粮、冻猪肉、食盐等重要敏感的商品,各地要储备必要的库存量。 
  要抑制和引导消费,调整消费结构,完善现有的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的办法,维护政纪的严肃性,严禁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严格控制社会集团消费的增长。 
 
 
四、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主要农产品价格的管理 
 
  为了促进粮食生产,一九八九年粮食收购(包括公粮)的粮奖肥的奖售数量、销售价格不变。对计划外化肥、农药、农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专营的各项规定,控制好各环节的费率、差率。地、市、县管理的小化肥价格,各级政府要按保本微利原则于五月份进行整顿,其成本利润率控制在3-5%,成本利润率超过5%的要立即降下来。 
  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的粮食价格,按现行规定一律不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和防城港区的菜农口粮,凡实行粮菜挂钩的,要完善挂钩办法,继续按比例价供应。粮食部门的议购粮油价格,必须按略低于当地市价的水平安排;议销粮油实行进销差率控制,其中议销粮的进销差率:(1)地购地销的控制在10%以内;(2)区公司和地、市公司统一组织购进,调给市、县(市)议销的,进销差控制在12%以内,调拨费率不得超过5%;(3)市、县公司直接从区外购进的,进销差控制在14%以内。议销食油的进销差由物价和粮食部门研究确定。 
  国营商业的生猪毛白差率要控制在55%以内。五个区辖市冻肉的销售价格要实行进销差控制。 
  五个区辖市大宗蔬菜的作价和管理办法仍按各市原有规定执行,严格实行差率控制。 
  国营商业经营的主要水产品和主要水果也要实行差率控制。主要水产品的购批差和批零差不得超过12%和22%;区产柑桔的购批差和批零差控制在20%和25%以内;区外调进的水果的购批差和批零差控制在22%和25%以内。 
  要加强对农副产品特别是出口产品收购价格的管理。对国家定价和国家下达指导价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价和乱涨价。要搞好地区、省区间价格的协调、平衡和衔接,控制主要产品外流,防止和制止各类“抢购大战”。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五、加强对已放开的重要工业品的价格管理和控制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计划外生产资料最高限价的规定。对有最高限价的商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最高出厂限价,经营企业必须执行最高销售限价。不论经过多少环节,均不得突破最高销售限价,超越最高限价的,均属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没有最高限价的商品,有的要研究规定合理流向、合理环节、合理差率。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对已放开的重要日用工业品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调价申报目录。区产黑白电视机、自行车、洗衣机、毛巾、袜子的调价必须向自治区物价局申报。 
  除规定放开的小商品外,其他商品的流通环节实行最高综合差率管理,具体差率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 
 
 
六、建立和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稳定市场的调控手段 
 
  一九八九年,各市、县要按照稳定市场物价、促进生产发展、控制商品外流、增加区内市场货源的要求建立起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并相应成立由政府一名领导任组长,物价、工商、财政、商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七、加强对各种收费的管理 
 
  今年,同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和服务行业收费不涨价。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各级政府在五月底以前要成立由物价局牵头、卫生、教育、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收费清理检查组,重点检查整顿医疗收费、教育收费、行政管理部门收费和某些服务性行业收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清理检查结果要在八月底以前报自治区物价局。 
 
 
八、大力开展物价检查监督 
 
  今年五、六月份,全区要统一开展一次物价大检查,各级政府必须认真抓好。要广泛动员工、青、妇和街道委员会等各方面力量,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进行大检查,也可邀请人大、政协的代表参加。检查的重点应放在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生产资料价格和重要收费,以及问题比较多的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等行业价格上。要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规定的费率、差率控制措施。物价、商业、计量、工商等部门要在商业企业中开展建立健全统一标价签、明码标价和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要加强职工物价检查监督站机构。要公开报道典型案例,把检查与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对违反物价政策的部门和企业,要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行政领导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九、加强物价宣传,增强纪律观念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领导要顾大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稳定物价的政策措施。要结合形势教育开展物价宣传,消除群众的涨价疑虑,提高心理承受力。对市场动向要密切注意,出现异常情况要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扭转过来。各部门要同心协力,共同做好稳定市场物价的工作。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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