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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物价管理的若干具体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4-23 生效日期: 1985-04-23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为使物价工作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使价格能够比较灵敏地反映商品价值和供求关系的变化,更好地促进商品生产,疏通流通渠道,搞活经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价格改革在战略上要坚定不移,在战术上要慎重从事的原则,结合我省当前的实际情况,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关于重工业品价格和交通运价 
  1.下放部分管理权限: 
  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小轧钢厂、小火电厂生产的产品和省管企业以外的砖瓦、石料、石灰、水泥电杆、水泥管、石棉水泥瓦以及城镇搬运、装卸、理货价格,下放地、市管理。 
  2.工业生产资料价格: 
  凡是国家定价的工业生产资料,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规定的加价幅度、浮动价格、临时价格。)按照规定允许企业自销的部分,由企业自行定价,但要加强管理和指导。重要商品要进入生产资料交易中心成交,公开标价,照章纳税。 
  3.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化肥销售价格,计划生产和分配的,执行国家定价;工厂完成计划后超产的和允许自销的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碳酸氢铵,在不超过当地零售牌价的范围内,允许企业自行定价;属于自找原材料、燃料超计划生产的,按保本微利的原则作价;计划外采购的,可由经营部门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销售价格,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查。 
  农药、汽油、柴油、润滑油的销售价格,属于计划分配的,执行国家牌价;计划外采购的,可在进价基础上加合理费用和微利,由企业定价。 
  4.关于物资作价和收费: 
  国家计划内分配的物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准将计划内物资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也不得卖给所属服务公司等单位,再由其高价出售。计划外物资销售价格应略低于市价。 
  二、关于日用工业品价格 
  1.调整部分定价权限: 
  对十类一百零一种商品(见附表一)实行国家定价,其余商品全部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药品及医疗器械另定)。凡属国家定价的商品,各地不得再下放给企业定价。 
  在国家定价(包括浮动价格)的品种中,有八十九个品种 (类)的出厂价格和七十三个品种(类)的销售价格(见附表二)归省以上管理,其余商品下放给地、市、县管理。 
  2.对不同商品分别实行不同的价格形式: 
  对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国家实行专卖、财政给予补贴以及其它重要日用工业品,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包括规定作价办法),生产或经营单位都 必须遵照执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动。 
  对挑选性强、市场供求变化快的一般日用工业品,如纺织品、搪瓷制品等等,实行浮动价格。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允许在同一市场执行不同价格。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范围和浮动幅度,按照修订后的分工管理权限,属哪一级管理的商品价格,由哪一级规定,不得超越管理权限随意浮动。 
  对国家定价以外的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进行协商,随行就市,灵活调整,不受原规定各项差率的限制,各地物价主管部门也不再规定新的差率。 
  3.为使商品价格比较适时地反映供求关系,批发企业(包括城市贸易中心和批发公司)供应商品的作价办法,可以按照在国家规定批发牌价的基础上,实行批量作价,或协商作价,实行合理的质量、花色、季节等差价。零售企业对一次购货数量或购货金额大的消费者,也可按零售价给予一定优惠。 
  4.商业经营单位自行采购的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要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当地没有牌价的按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定价,也可以参照同类商品比质比价定价。 
  5.属于国家定价的某些商品,如因地区差价偏小或偏大而不利于流通的,可根据能补偿费用并有合理利润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 
  三、关于农副产品的价格 
  1.调整省管农副产品价格分工管理目录: 
  省和省以上管理收购价格的品种有:烤烟(包括晾晒烟)、绵羊毛、黄红麻、粮食(管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脂、油料(管花生、芝麻、菜籽、棉籽)、棉花(管等内棉、棉短绒)。 
  省和省以上管理销售价格的品种有:粮食(管大米、小麦及面粉,玉米及玉米粉、大豆)、油脂(管花生油、芝麻油、菜籽油、棉籽油、豆油)。 
  以上管理品种,各地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如果确实需要增减,必须报省批准。 
  2.采取不同的价格形式: 
  烤烟、绵羊毛、黄红麻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牌价,不搞议购议销。省和省以上管理的粮食、油脂油料和棉花,合同任务内的执行国家规定的比例收购价格,大豆执行现行牌价;合同任务外的允许自由上市购销。合同任务以外的粮食,如果农民要求卖给国家,可按原统购价收购。除省和省以上管理购销价格的农副产品外,其它品种一律放开,实行议购议销,谁经营谁定价,随行就市,灵活掌握。 
  四、关于非商品收费 
  1.调整部分非商品收费的管理权限:省物价局豫价市字〔82〕第6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管理范围中的戏剧票价、牲畜医疗费、育林基金、治安管理证件费、自行车执照收费、劳动招工服务收费、机耕费、广告费、印刷工价、产品质量检定费等十种收费,由省主管厅(局)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城市各种车辆看管费、各种体育表演票价、殡葬费等下放地、市、县物价部门管理。 
  洗染和洗澡由经营单位自行定价。 
  2.根据饮食业的特点,省管市、县综合毛利率,市县管分类毛利率和纯粮主食品的零售价格,基层饮食店可以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或商业行政部门规定的毛利率,制定上级没有定价的各种饮食品的具体价格。 
  五、关于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的有关价格 
  1.城乡集体和个体生产的生产资料,根据原材料来源,价格应该区别对待:由国家提供主要材料和燃料所生产的产品,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国家定价有困难的,可以制定临时价格或浮动价格,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计划外自采原料、材料、燃料所生产的产品,由生产者自行确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凡属议价购进原材料、燃料生产的国家定价的日用工业品,执行国家定价有困难的,可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临时价格。 
  2.农村集体和个体商业(不包括县城)自行采购的日用工业品(除国家统一定价的商品),由经营者自行定价。农村集体商品进入县城(含县城)以上市场经营国家定价的商品应服从当地价格。 
  3.乡镇集体和城乡个体经营的服务业、修理业收费,原则上应参照国营和集体的相关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允许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在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以上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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