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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房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7-22 生效日期: 1982-07-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市房产字[82]第369号

城郊十一区(县)房管局: 
  为了解决房价偏低问题,业经报奉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房价适当上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幅度: 
  城区:按照现行估价办法根据房屋类型和不同的新旧程度适当上调。具体调整幅度见附表。(表略) 
  郊区:按照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市建委批准的《北京市郊区房价评估办法》一律上调百分之四十。 
  二、调整房价的起始时间为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 
  三、对调整房价执行时一些问题的处理原则: 
  1、关于十年内乱期间接管的私房部分: 
  (1)已作价收购的,不再重新处理。 
  (2)已征用或价拨给其他单位的,房主领走价款的不再处理。未领价款的按征用、价拨当时的价格发给。 
  (3)因房屋破旧危险由房管等部门已拆除尚未发给产价的,按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关于代管产部分 
  已征用或价拨给其他单位的,如发还时,均按征用、价拨当时的价格(即调整前的价格)发给价款。 
  四、注意事项: 
  1、要严格价格政策,正确地掌握估价办法。不得任意调整房屋条件和新旧程度,提高或压低房价。 
  2、对城郊区接壤地区的房屋,有关区局估价人员要密切配合,协同评估,注意彼此衔接,防止出现不协调状况。 
  3、要加强估价工作的复核审批制度。估价必须复核,并签字盖章,遇有特殊情况要报市局审批。估算表要保持清晰整洁,及时归档备查。 
  4、要加强估价工作的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提供房价及估价情况,防止泄密。 
  特此通知 
 
 
198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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