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房产字[82]第369号
城郊十一区(县)房管局:
为了解决房价偏低问题,业经报奉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房价适当上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幅度:
城区:按照现行估价办法根据房屋类型和不同的新旧程度适当上调。具体调整幅度见附表。(表略)
郊区:按照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市建委批准的《北京市郊区房价评估办法》一律上调百分之四十。
二、调整房价的起始时间为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
三、对调整房价执行时一些问题的处理原则:
1、关于十年内乱期间接管的私房部分:
(1)已作价收购的,不再重新处理。
(2)已征用或价拨给其他单位的,房主领走价款的不再处理。未领价款的按征用、价拨当时的价格发给。
(3)因房屋破旧危险由房管等部门已拆除尚未发给产价的,按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关于代管产部分
已征用或价拨给其他单位的,如发还时,均按征用、价拨当时的价格(即调整前的价格)发给价款。
四、注意事项:
1、要严格价格政策,正确地掌握估价办法。不得任意调整房屋条件和新旧程度,提高或压低房价。
2、对城郊区接壤地区的房屋,有关区局估价人员要密切配合,协同评估,注意彼此衔接,防止出现不协调状况。
3、要加强估价工作的复核审批制度。估价必须复核,并签字盖章,遇有特殊情况要报市局审批。估算表要保持清晰整洁,及时归档备查。
4、要加强估价工作的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提供房价及估价情况,防止泄密。
特此通知
198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