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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八届四次会议代表提案的审议结果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30 生效日期: 1996-12-30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5件。1996年10月29日,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第九次全体会议,对这5件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天津代表团刘如琦等32位代表提出第222号议案,建议制定黄金法或黄金管理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黄金资源是一种宝贵的矿产资源,而且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因此,刘如琦等代表提出的加强黄金开采管理等建议很有意义。对于黄金资源的勘查、开发、生产、销售和管理,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的金银管理条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当前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必须严格执法,取缔非法开采,惩治偷盗矿石、走私黄金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矿产资源法修正案已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对扭转黄金资源乱采滥挖的局面、保护黄金资源将发挥积极作用。目前,国务院正在组织对黄金生产管理制定行政法规,建议国务院在制定黄金生产管理的行政法规时,认真研究议案中提出的各项建议。

  二、天津代表团刘如琦等32位代表提出第223号议案,建议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鉴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矿产资源法修正案。对代表们提出的中外合资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以及各类矿山的审批等问题均作出了原则规定,因此,本议案所提出的建议已经基本采纳。其他具体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解决。

  三、湖北代表团郝诒纯等32位代表提出第352号议案,建议制定矿业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1986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矿产资源法修正案以及国务院为实施矿产资源法制定的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规,、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矿产资源法、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矿产资源法修正案以及国务院为实施矿产资源法制定的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规,修正案以及国务院为实施矿产资源法制定的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规,修正案以及国务院为实施矿产资源法、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矿产资源法修正案以及国务院为实施矿产资源法制定的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规,修正案以及国务院为实施矿产资源法制定的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规,制定的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规,已经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的大多数法律问题包括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与郝诒纯等代表所提出的建议是一致的。制定矿业法主要涉及矿业管理体制问题,对此,国务院正在研究。本委员会将在矿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矿业法的问题。

  四、山东代表团关美华等32位代表,黑龙江代表团王人生等32位代表分别提出第490号议案和第587号议案,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重点增补有关防治跨行政区污染的条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议案所提建议十分重要。当前,一些地区跨行政区水污染问题确实相当严重,并且常常久拖不决,影响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对防治跨行政区污染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必要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在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规划、省界水质监测、跨行政区水污染纠纷处理以及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等方面新增了条款,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的修正已经列入八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本委员会正在开展立法调研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在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过程中,本委员会将认真研究代表们提出的有关防治跨行政区污染的具体建议。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19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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