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税委会[2003]12号
商务部,海关署:
鉴于商务部已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商务部2003年第28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二条,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149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如下:
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在反倾销复审期间仍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1999]14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