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政发[2000]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及部分区、县(市)政府批准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热情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减费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有效地维护了贫者、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政治稳定。为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保障司法公正,进一步做好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发挥法律援助保障作用
法律援助是现代社会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具有公益性、社保性、无偿救助性。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又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现实需要;既是我回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制度对于完善法制机制、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缓和社会矛盾、保障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职能,建立机构,明确编制,安排经费,加强督查,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
二、健全机构,加快法律援助网络建设
目前,我市各区、县(市)中只有天心区、浏阳市、长沙县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其余6个区县尚未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这与我市依法治市的形势很不适应,造成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涌向市法律援助中心。这种状况既给人民群众带来许多不便,也给市法律援助中心增加了负担,更使得一些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享受不到法律援助。为此要求:
(一)凡未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区、县(市)都必须在2000年年底以前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二)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程序报批。暂不能增加编制的,可依托现有国资律师事务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三)已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应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向下延伸,尽快形成市、县(区、市)、乡(镇、街道)三级法律援助网络。
(四)各法律援助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方案。对法律明文规定要求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包括与公民的生命安全和生存条件密切相关的案件以及涉及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团体成员的案件应优先援助。
三、制定措施,鼓励社会备界积极参与实施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职能,又是全社会应关心的公益、慈善事业,尤其是法律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市司法局及市法律援助中心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一)所有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每年人又面承担本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l至2件,此任务应由司法行政部门纳入其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二)鼓励社会团体、法律院校以自身的人力、财力志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凡符合条件的,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处)。
(三)公、检、法、民政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应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尽可能满足不同层面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律援助需求,使法律援助工作辐射到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四)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调查、查询、摘录、复印有关证据、档案材料时,可凭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进行,有关部门、单位应予接待、配合,并不得收取费用。
四、安排经费,确保法律援助顺利开展作为政府行为的法律援助工作,其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捐赠为辅。
(一)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开支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并视援助工作量的增大而有所增加。
(二)各区、县(市)新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由同级财政拨出开办费。
(三)各区、县(市)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视财力酌情安排,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经费由办公费和办案费两大部分构成,其中办案费中的差旅费按所在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员差旅费标准计算,文印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开支一般不超过5OO元。
(五)凡经财政预算列支的法律援助经费应单列账户,专款专用,从资金上切实保证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五、广泛宣传,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
法律援助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社会公益事业。目前,社会上对实施法律援助这一新事物还比较陌生,一些人对法律援助工作认识还不到位,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也不了解。为此,要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从而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自觉为法律援助工作作贡献。同时,让广大法律援助对象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在必要的时候,自觉、主动地寻求法律援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制定办法,促进法律援助法制化
法律援助,《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都有要求,我市将为此制定发布《长沙市法律援助办法》,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提请市人大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促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早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同时,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