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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7 生效日期: 2004-08-07
发布部门: 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保证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顺利实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财[2004]3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用于“工程”专项资金,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工程”的资金,其他渠道用于“工程”的资金等。
  第三条 “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步骤,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确保建一所成一所。
  第四条 中央“工程”专项资金的投向以2002年底西部地区尚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团场为主,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和中部地区到目前尚未实现“两基”的县,兼顾中西部地区虽已实现“两基”但基础仍然薄弱的部分地区。
  第五条 “工程”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由政府部门举办的、符合布局调整规划要求的、单独设置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含县镇)寄宿制学校(含职业初级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六条 中央“工程”专项资金的用途是:(1)项目学校主要建筑的建设、改造,优先保证教学用房、学生生活服务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2)在优先保证课桌凳、学生用床及学生基本生活设施配置的前提下,可配置适量的图书及教学仪器设备。中央专项资金应相对集中使用,原则上每个项目学校只安排一种来源的资金,不得同时安排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
  第七条 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项目学校新建(改扩建)用地、厕所、运动场所、围墙、勤工俭学场地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八条 为确保“工程”土建项目顺利实施,“工程”项目学校土建资金支出应不低于总投资的90%;土建资金中中央专项资金所占比例不低于90%。
  第九条 “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优先保证解决新增中小学生最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其次解决现有条件较差的寄宿制学校和不具备寄宿条件而有必要实行寄宿制的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应先配备办学基本设施,其次配备辅助设施。
  第十条 “工程”专项资金要与“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和世界银行货款“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资金相互街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投资。确需对已有上述项目学校安排本“工程”资金的,要从严把握建设内容,并重点用于寄宿学生生活用房的建设和改造。
  第十一条 “工程”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工程”资金不能顶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教育应有的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
  “工程”专项资金集中在县(市、区)级管理,不得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县级主管部门应区别不同项目学校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给承建单位。
  中央“工程”专项资金中的国债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管理后,仍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管理与监督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土建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非土建项目应按照相应的办法,由省级“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统一采购。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都要将“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入重点审计内容。项目学校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整个“工程”完工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财政部派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发展改革(计划)部门的“项目稽察办”联合组织对“工程”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各级组织管理机构要层层建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挤占、挪用、截留“工程”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变相挪用“工程”专项资金,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工程”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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