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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综合开发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9-02 生效日期: 1992-09-02
发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房地产业是基础性、先导性产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房地产综合开发是城市建设、住宅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搞好城市建设的必由之路。实行房地产综合开发,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用设施、基础设施与各项建设的同步发展,有利于加快城市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有利于积累城市建设资金,有利于城市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为促进大连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为促进大连市经济又快又好登新台阶,现就加强房地产综合开发工作做如下决定: 
  一、房地产综合开发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投资大、周期长、影响大的产业,为加强对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工作的统一领导,决定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城建、外经工作副市长等为副组长,各有关委、办、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行使政府职能的常设机构,全面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的日常工作。 
  二、发展房地产业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全面贯彻房屋商品化政策,土地有偿使用政策,房地产综合开发政策,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加快地产、房产和基础设施的综合开发,推进房屋商品化、培育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逐步形成“以房地养城市”的良性循环机制,并成为政府的重要财源之一,保证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 
  三、房地产综合开发,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坚持综合开发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四、房地产综合开发的步骤是:根据大连市国民经济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从时间上大体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到“八五”时期末,市、区(县、市)、镇三级房地产综合开发都要有较大发展;近期重点抓好四路二区(即斯大林路、中山路、西安路、新开路、南部海滨风景区、城市旧区)改造和开发建设。第二阶段,到 2000年,要紧紧围绕大连市经济、贸易、金融、信息中心的建设需要,依靠自身地理位置和资源优势,提高综合开发率,逐步确立房地产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支柱产业地位,争取早日把大连建设成“北方的香港”。 
  五、综合开发是房地产业发展的主导方式,是城市建设的高级组织形式,主要内容包括:以房产为主的开发,重点围绕城市旧区改造;实行地产和房产联动开发;以新区为主的地产开发。凡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均应由建设部门按政府意志统一组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对地产、房产和基础设施的综合开发,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由政府安排,实施对地产和基础设施同步开发,对新区征地或旧区改造进行“三通一平”(供水、电力、道路通,场地平整)或“七通一平”(供水、供气、排水、排污、道路、电力、通讯通,场地平整),然后通过招标及拍卖方式出让给具有开发资格的境内外企业进行开发经营。二是政府把生地或毛地直接出让给境内外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依照城市规划要求将生地变熟地、毛地变净地,组织实施各类房屋的开发建设,然后依法进行转让等经营活动。 
  六、开放房地产市场。允许市内外、境内外企业、组织、个人来连投资,包片或单项开发经营房地产。对外商投资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大连市涉外房地产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对国内来连投资的,一视同仁。凡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境内外企业。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鼓励支持开发企业进入海外房地产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七、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行有偿有期出让、划拨。今后,房地产综合开发用地,在计划用地总指标控制下,单列户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出让、统一开发、统一管理。严禁零星征地、以地易房、分散建设的现象。土地有偿出让金的征收从发文之日起计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后至《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建设用地,将根据实际,另行规定予以补收。对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按规定进行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将根据土地实际增值额,收取增值费。 
  八、培育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选址,规划用地结合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进行(特别情况经领导小组批准,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开发企业中标后,方可办理规划、土地及有关手续。加强房地产一级市场的管理,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土地使用者要严格按照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得闲置土地,两年内不搞投资开发的,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房屋价格管理体制,商品房销售、租赁经营活动必须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严禁场外交易。更多地发挥市场作用,推动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进入市场。 
  九、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各项费用由市政府统一征收,用于城市建设。在综合开发资金筹措方面,允许和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融通和调剂。金融部门要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和参与房地产融资业务。要积极吸引外资、广泛利用社会资金,使房地产业具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十、加强对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以规划为龙头,贯彻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完善房地产开发的投资计划管理。要正确引导外资投资方向,鼓励开发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难度、高档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开发区、保税区、高科技园区、工业小区及旅游开发区的房地产综合开发政策可参照本决定,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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