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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落实政策后的私房租赁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28 生效日期: 1990-08-28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0)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市房管局上报的《关于对落实政策后的私房租赁问题的处理意见》,现予批转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反映。市房管局应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保证《处理意见》贯彻实施。如《处理意见》与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落实政策后的私房租凭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1985年起,我市开始着手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随着这项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被发还房屋产权的房主与承租户之间因房屋租赁的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结合我市住房现状、财力的可能和历史状况,以及中央、建设部和市政府关于落实私房政策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对我市已落实了私房政策的私房租赁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一、凡在盘龙、五华两城区,城郊结合部,西山区、官渡区和各郊县城镇所在地因落实了私房政策而发生的私房租赁问题,均由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 
  二、按规定应退还产权的房屋,如原属于出租房,或虽属于自住房但房主现已有房屋居住的,退还产权后可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由承租户和房产主换约续租。换约后的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租赁期满后仍需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以优先续租。 
  三、按规定应退还产权的房屋,如原属于自住房或是补留的自住房,且房主现无房居住的,根据“谁使用、谁腾退”的原则,由房屋使用单位,住户或住户所在单位与房主订立腾 房协议,按期腾退,房管部门予以配合及监督执行。但在原租户未腾退之前,房主不得逼撵住户搬迁。原属房管部门负责代管并安排了住户的房产,由房管部门牵头按上述原则腾退。 
  四、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参照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公房租金标准商定,但最高租金标准不得超过房管部门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的五倍。房产主任意抬高房租的,除由房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按非法收入的1-2倍处以罚款。 
  五、在换约后的租赁期限内,房产主不得将出租房收回自住或出售。租赁期满后,房产主需收回房屋自住或出售时,应提前半年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期限内确实无法找到住房时,可适当延 长租期。延长期间的租金标准,可在原租金基础上增加20%。租赁期满后需出售的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六、承租人需终止租赁关系时,应提前三个月告知房产主。退房时承租户应缴清房租交接好屋内设施,房产主应将终止的租赁关系报区、县房管局(所)备案。 
  七、承租人有下列行为时,房产主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房屋; 
  2、本单位已分配了住房;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损坏房屋设施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4、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 
  5、已迁往外地或无故空关房屋三个月以上; 
  6、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八、因房产主未及时修缮出租房屋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房产主负责赔偿;因承租人乱搭乱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承租人负责赔偿、恢复原状。 
  九、房产主无能力维修房屋时,经租赁双方商定后,可采取租赁双方共同维修或由承租人维修,修理费折抵房租的办法。 
  十、如因出租房屋有危险,需承租人迁出以进行维修或重建时,房产主应与承租人签订协议,保证房屋竣工后原承租人的回迁。房产主可根据房屋维修或重建后的状况,与承租人重新商定租金标准,但不得借机任意提高房租。不准房产主借房屋维修或重建之机,向承租人索要任何费用。 
  十一、因国家建设需拆除出租房屋时,租赁双方应服从建设单位的安排,终止租约,不得借故提出其他无理要求。 
  十二、租赁中产生的纠纷,由房屋所在地的县(区)房管局(所)先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可在收到调解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房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十三、租赁双方应在承租人迁入前到当地房管所办妥手续。本意见批转前已发生的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在本意见批转后的三个月内到当地房管部门补办手续。 
 
 
昆明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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