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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邮寄申报由税务机关邮资总付方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2 生效日期: 2002-11-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2002〕531号
  
京地税征〔2002〕53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可以采取到税务机关申报(即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和网上申报以及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等多种方式。 
  我局自1996年起,在全市逐步推行邮寄申报方式,实行邮寄申报的挂号邮资和纳税申报的专用信封的各项费用均由税务机关承担。 
  随着邮寄申报方式的逐渐推广,实行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逐年增加,现已从当初的几万户发展到现在的17万多户,占正常税务登记户数的54%左右;税务机关负担的邮资也从实行初期的每年300万元左右增加到现在的每年600多万元左右,税收成本增加。另一方面,选择网上申报以及其他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迅速增加。 
  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后,在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和网上申报,甚至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等各种申报方式中,只有邮寄申报的申报费用由税务机关负担,而其他申报方式均由纳税人自行负担,这对采用其他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有失公平。 
  为更好地解决在几种申报方式之间存在的申报费用负担不公平的现状,降低税收成本,市局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邮寄申报的邮资由税务机关总付的方式,实行纳税人自选纳税申报方式、自行承担纳税申报费用的办法。 
  现就取消邮寄申报由税务机关实行邮资总付的方式后的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此项工作的涉及面广,要求各局必须高度重视,对目前实行邮寄申报的纳税人要做好宣传辅导和耐心解释工作,年底前务必将有关政策精神传达给纳税人。 
  二、要充分尊重广大纳税人的意愿,在四种申报方式(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代理申报)中,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各局不得强行规定纳税人的申报方式。 
  三、对于采用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邮寄申报专用信封仍由税务机关免费提供,邮资由纳税人自行支付,其他有关邮寄申报的规定不变。 
  四、对于采取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数据的录入环节。如果采取数据集中录入方式,应建立完善的申报表的签收制度以确定纳税人的申报时间,分清征纳双方的责任。 
  五、迅速组织推广网上申报。凡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均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签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协议》(详见附件),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纳税人本着自愿的原则自行确定是否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 
  六、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协议》(略) 
 
二ОО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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