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混合型卷烟管理办法(暂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8-20 生效日期: 1991-08-20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中国科[1991]第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七十年代开始,我国新兴了一种添加中草药成份的卷烟。
  有一定的减少危害及缓解吸烟者某些疾病的辅助效果。多年来全国有不少卷烟厂与医药卫生及科研部门密切合作,这类卷烟发展很快。为有效地发挥我国特有的这种产品的优势,更好的挖掘和应用我国中医药学宝库,为吸烟者的健康着想,加强这方面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卷烟中添加适量的中草药或中草药提取物,使卷烟具有降低危害及缓解吸烟者某些疾病的辅助作用,仍然是卷烟而不是药品,这种卷烟暂定名为新混合型卷烟。
  第三条 凡符合第二条所述性能的各种卷烟,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新混合型卷烟是区别于普通卷烟的特种卷烟,除必须符合一般卷烟的标准外,在研制开发方面尚需有特定要求,如:
  1.研制方案;
  2.实验研究;
  3.临床观察;
  4.品质检测;
  5.产品鉴定。

第二章 研 制   第五条 新混合型卷烟设计确立研制目标后,需制定研制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批准,列项,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六条 新混合型卷烟研制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或课题的重要意义);
  二、研制、开发的内容和技术关键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分年度计划进度及考核指标;
  四、完成后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
  五、完成后的推广、应用方案;
  六、现有科学技术条件、技术力量、设备仪器、实验场地等情况;
  七、经费预算、来源、偿还方式;
  八、同行业及有关方面评议意见;
  九、项目及课题主要负责人及研究人员情况;
  十、协作单位及分工。

第三章 实验与分析   第七条 新混合型卷烟所使用的药物,要进行药理实验及毒理实验,进行的单位应该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研或药检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中西医学院校;
  三、全国性的医药、卫生研究院、所。
  第八条 新混合型卷烟必须经中国烟草标准化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郑州)进行品质化验与测定。

第四章 临 床 观 察   第九条 新混合型卷烟应具有:
  一、消除或降低烟草中所含的不利于健康的物质,或减少与降低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二、对吸烟者所患的某些疾病具有缓解或减轻的辅助效果;
  三、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新混合型卷烟的临床观察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性的医疗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 新混合型卷烟的临床观察需有相当数量的病例,应设置合理的可比的对照观察,尽量采取双盲对照,最终统计观察病例应有统计学意义。观察必须认真科学,重视基础试验,尊重客观数据。根据不同疾患确定观察期限,有季节性特征的疾患观察要在疾病高发季节进行,有条件的应加随访及远期效果观察。
  第十二条 新混合型卷烟的临床观察要在由上级指定的两个(含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单位进行,以保证临床结果的客观性、可靠性。
  第十三条 新混合型卷烟经临床观察后,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性的医疗单位出具正式临床观察报告。

第五章 品 质 控 制   第十四条 新混合型卷烟要保持卷烟的特性,其内在质量、外观质量应符合同级卷烟的国家标准,并使焦油、尼古丁、一氧化碳的含量不超过同级的普通卷烟。
  第十五条 新混合型卷烟是应用祖国医药学宝库的特色产品,以中医药学的理论为指导,其配方遣药要符合中医药学的理、法、方、药的要求。

第六章 产品鉴定与奖励   第十六条 新混合型卷烟符合第五条至第十五条要求的,可以申报鉴定。鉴定权属于中国烟草总公司或由总公司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组织鉴定,最后由总公司审批。
  技术鉴定是在中医药学理论指导下,充分尊重祖国传统医学的特点,参照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需审查的主要技术文件为:
  1.研制工作(技术总结)报告;
  2.新混合型卷烟烟气分析报告(包括同样配方不含药物的对照样品的分析);
  3.药理试验报告;
  4.毒性试验报告(如“药典已有的可不必再作);
  5.药物化学成分的定性或定量分析执行;
  6.临床效果观察报告;
  7.产品内、外在质量检测报告;
  8.产品技术标准(企业)。
  凡参与新混合型卷烟研制、评审和鉴定的有关人员,对产品的配方、技术均应负责保密。
  第十七条 新混合型卷烟经鉴定合格后,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并批准后方可申报商标注册事宜。
  第十八条 新混合型卷烟研制成果的奖励,按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烟草行业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烟草总公司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