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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三资”企业及外商购置租赁房产办理手续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08 生效日期: 1989-09-08
发布部门: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市“三资”企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更多的外商前来我市投资置业,现特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一、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租用房屋作为生产性场所者,申办租赁监证手续,免交监证费;作为非生产性场所者,根据榕房字(88)184号文件的规定,减半缴纳监证费,即按月租金4.17‰缴纳,一次性交清。 
  二、“三资”企业及外商需要办理房产交易监证,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者,均在福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鼓楼区吉庇路27号)申办。市场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房产交易监证手续,三日内办妥;房产登记、发证手续十日办妥。 
  三、对“三资”企业房产交易较集中,工作量较大的,市场可派人上门服务,办理房产交易监证,产权登记等手续。 
  四、“三资”企业及外商可委托中方或代理人申办房产交易监证、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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