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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自管、代管、托管公房的安全修缮实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14 生效日期: 1989-08-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管理所: 
  为了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关于“各级房管机关对公房修缮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督促各单位认真检查、修缮自管、代管、托管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自管公房),以保证城镇公房的住用安全,现将各级房管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督管理的范围。凡位于本市城、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的公有房屋,均属房管机关监督管理的对象。其中50年代前建造的旧有房屋,特别是旧式平房和旧式楼房,应列为实施监督管理的重点。 
  二、监督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1.各级房管机关要认真宣传市政府关于“公房所有权单位,每年应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加强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住用安全和装修设备的正常使用”的规定,采取发书面通知、召开动员会、组织人员培训等方式,促使各管房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的上述规定,积极做好房屋安全检查与维修抢修工作,并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各管房单位进行房屋安全检查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给予必要指导,督促各单位将查房结果按规定时间汇总报告房管所,房管所要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3.要掌握本辖区内自管公房的危房情况,对有倒塌危险的房屋要列出清册,上报区政府和市局,并及时督促危房所有权单位及时抢修,防止出现公房倒塌事故。对已发生的自管公房倒塌事故,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局。 
  4.自管公房单位查房或抢修危房有困难的,可委托房管部门代查代修,房管部门实行有偿服务,做到认真对待,不推不拖。代查代修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本局查房、修缮定额掌握。 
  5.要建立单位自管公房管理档案和管理清册,将自管公房的产权租赁、买卖、修缮、完好程度等方面的有关资料及时记录存档,结合建立公房管理清册,逐步把自管公房的基本情况全面掌握起来,努力做好自管公房安全修缮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自管公房的住用安全和装修设备的正常使用。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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