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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私房政策的经济结算工作,主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关于发还产权交房主自管房屋的经济结算。
一、凡属于发还产权交房主自管房屋的经济结算,均以一户房主的一处房屋为结算单位。结算时,按照房管部门经管期间的应收租金额与房主应付的房产税、管理费和修缮费以及应补交的欠租、欠银行贷款等一次结清,多退少补。
二、经济结算工作的具体作法是:
1.查清工程项目,确定修缮分类。
(1)凡属发还产权交房主自管的私房,都必须对全部计租房屋的修缮工程进行调查(包括停租后的修缮工程),填写《落实私房政策房屋修缮工程登记表》(以下简称《修缮工程登记表》),并按照查清的工程项目,确定修缮分类,作为计算修缮费的依据。
(2)调查修缮工程项目时,房管员要会同生产班长到房屋现场细心查看,做到不漏项目,分类准确。
(3)在调查中,如遇到个别难以确认的工程项目,要结合房管部门掌握的历年修缮资料,深入群众进行调查,参考房主、住户提供的情况,加以确定。
(4)《修缮工程登记表》,除由调查人逐项填写清楚并签章外,还可交本所工程人员进行复查签章。
(5)对已确定的工程项目和修缮分类,不得随意改动。对个别房主的无理要求和不正之风的干扰,要坚决抵制。
2.查清历年租金,确定应收的租金金额。
(1)凡属需要发还产权交房主自管的私房,均应查清这些房屋在房管部门经管期间应收的租金金额。清查租金,要依据历年《分户房屋收租记录》和《修缮工程登记表》提供的“承租人姓名”,分户填写《落实私房政策房屋租金登记表》(以下简称《租金登记表》,并在表头右上角注明“发还”及私房类别,如自住、出租、换出、被占用自住房等,计算出每户应收租金、实收租金和欠租的金额。应收租金的总金额是结算修缮费、管理费、房产税的依据。
(2)租金结算的起止日期。房主的自住房从一九六六年九月至一九七八年十月底共计一百四十六个月。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以后房主所交租金应全部予以退还。房主的出租房、换出房、被占用的自住房,从按管之月起至结算之月止。
3.清查租金帐目应注意的事项
(1)查帐前,首先要查清产权人姓名的承租人姓名(房主或房客),并按户填写《租金登记表》。在登记房租金额时要特别注意不要把承租人(房主或房客)住用“公房”、“经租房”、“他人私房”所交的租金,和应结算的私房租金混在一起计算。遇有一个住户在一个院内承租两户房主的私房或既承租了私房又承租了公房等情况,应在租金登记表内将各类房屋的租金金额分别填写清楚,同时要在备注栏内注明应结算房屋的月租金额。
(2)在“文革”期间,因接待红卫兵、存放查抄物资、驻民兵小分队或街道人防占用等原因而未订租的房屋,按应收租金结算。
(3)对漏订、错订租金和漏销租金帐的,均按原有规定处理,并在备注栏内说明。遇有帐面租金与房主所说的金额不相符的,以租金小票存根为准,无小票存根的,以租金帐为准。
(4)对无欠租户要在《租金登记表》上注明。对已查过的租金帐户和扣回的欠租,应分别在租金帐和欠租帐内注明,以免重复计算。
4.对翻建房的估价和扩建房的计价收费,也是经济结算的一个组成部分。翻建前后的房价款,以批准的《落实私房政策房屋估价通知单》为准。扩建房的价款,由管理员和工程人员共同丈量,按《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计算价款。
对于翻建房的处理,首先应由管片征求房主意见。如房主要求收回自管,可按翻建前的房价及应退房主的租金与翻建后的房价相抵,不足部分由房主补交。房主不要求收回自管的,可将翻建前的房价和应退给房主的租金发给房主,翻建的房屋即属于公房,房主要按时缴纳房租。属于扩建房,按《实施细则》中扩建房计价标准与房主进行结算。
(二)关于征用、拆除、收购私房的租金结算。
一、凡属征用、拆除、收购房屋的租金结算,不论是否已发还房价款,均以应收租金金额为基数,除按规定扣除管理费和房产税外,一律按小修标准计收修缮费,将应收租金的百分之三十发给房主。房主欠交的租金要全部扣回。
二、凡属征用、拆除、收购的房屋,均不再对房屋修缮情况进行调查和分类,只需查清历年应收租金、实收租金和欠收租金,即可进经济结算。
租金结算的起止日期。属于征用、拆除的房屋,从订租之月起至征用、拆除之月止。属于收购的房屋,从接管订租之月起至收购之月止。
(三)关于经济结算收付款的手续。
1.《修缮工程登记表》与《租金登记表》,经有关人员复核并签章后,由房管员填写《经济结算表》进行结算。
2.经济结算要根据规定,分为应收和应付房主款项两部分。应收、应付款相抵后,应退给房主的租金,一次付清。产权人应补交的欠款,一般应一次交清。如因金额过大房主一次无力交清的,要签订分期交款协议,交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应发给房主的款项,由财务部门根据《经济结算表》和房主领款收据负责付款。房主一次补交欠款的,由财务部门负责收款。房主分期补交欠款的,财务部门按《产权人领款、补交欠款、收付款通知单》与《经济结算产权人补交欠款协议》规定的金额收款。
4.欠银行的贷款,由各区、县房管局房产科负责,按产权人的房产坐落,贷款金额和利息等造表,并与银行核实无误后,分别通知私房所在地房管所房产组,房产组按户通知房管员,在经济结算时负责将贷款扣回。
5.支付经济结算款手续要齐全。《经济结算表》的经办人、复核人都要签章,并由主管所长审核批准。产权人应在《经济结算表》、《补交欠款协议》和领款收据上签章。《房屋估价通知单》要有估价人与复核人签章。
6.财务部门在付款之前要对《收付款通知》、《产权人领款收据》认真进行审核,无误后再付款。
198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