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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高级知识分子、党外人士、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私房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6-14 生效日期: 1982-06-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和市委优先落实高级知识分子、党外人士、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私房政策的指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优先落实私房政策的高级知识分子、党外人士、华侨等范围和身份的解释根据中央和市委有关部门的规定作了划分(详见附件),希照此掌握办理,不可扩大范围。 
  二、为了做好优先落实以上人员私房政策的工作,各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要把本区范围内的上述人员的房产情况和被挤占情况及其现住房情况,全部掌握起来,并按现住房严重困难、一般困难、不困难和占房单位、占房职工所在单位有无房源等类别予以区分,做到心中有数。 
  三、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分别督促各有关单位逐步予以落实。在日常工作中,对上级组织批交的信件、房主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处理。对那些住房困难急需落实政策的对象,要具体督促占房单位、占房职工所在单位予以落实。对其没有房源的要逐一提出解决方案,分别报区政府、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处理。 
  四、各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要设专人管理这一方面的工作,要把全面情况迅速掌握起来,以利工作的开展。 
  特此通知,请即按照办理。 
  附:一九八三年三月印发的关于应优先落实私房政策的高级知识分子、党外人士、华侨等范围和身份解释。 
 
 
1982年6月14日 
 
 
关于应优先落实私房政策的高级知识分子、党外人士、华侨等范围和身份的解释 
 
  (一)高级知识分子 
  一、工资级别在六级以上的科学、技术、经济、高教、文学、艺术、医务、新闻、出版、体育、财会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二、职称评定为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编审、副编审、译审、副译审、特级记者、高级记者、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农艺师、国家级教练员、高级教练员等人员和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特级教师。 
  (二)党外人士 
  一、人大、政协 
  全国人大代表,省、市人大代表,区人大正、副主任。 
  全国政协委员,省、市政协委员,区政协正、副主任。 
  二、民主党派 
  中央委员、候补委员,省、市级委员。 
  三、群众团体 
  青联、妇联、工商联、侨联、台联、科协、对外友协等组织的中央委员,省、市级常委或常务理事。 
  四、起义人员 
  原国民党起义和投诚的将以上军官和相当这一级的文职官员。 
  五、少数民族上层人士。 
  六、爱国宗教界上层人士。 
  七、国务院、北京市参事室参事,中央、市文史研究馆馆员。 
  (三)高级干部 
  一、行政十三级以上的干部。 
  二、担任市级正、副局长,正、副区(县)长职务以上的干部。 
  三、相当以上级别和职务的领导干部。 
  (四)华侨、归侨、侨眷、外籍华人在京亲属 
  一、华侨 
  指侨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 
  二、归侨 
  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三、侨眷 
  指华侨在京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中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华侨接济或与华侨共有房产者。 
  四、外籍华人在京亲属 
  指中国血统加入外国国籍者在京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中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外籍华人接济或与外籍华人共有房产者。 
  (五)港、澳、台同胞及在京亲属 
  一、港澳同胞 
  指定居在香港澳门的中国公民。 
  二、台胞 
  指台湾省籍同胞。 
  三、港、澳、台同胞在京亲属 
  指港、澳、台同胞在京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中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港、澳同胞接济及与其共有房产者。 
  (六)去台人员在京亲 
  指在台上层人士(范围可比照上述对“三高”身份解释)在京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其共有房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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