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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关于统建住宅由用房单位直接验收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8-31 生效日期: 1981-08-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发布文号: [81]市房统管字第528号、 京开总字[81]第066号
各区房管局: 
开发一、二、三、四公司,各区开发公司: 
  关于统建住宅由用房单位直接验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建委批准,现发给你们,望即遵照实行。 
 
 
1981年8月31日 
 
 
关于统建住宅由用房单位直接验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促进对住宅的管理、使用、维修,从现在起改变过去统由房管所管理的办法为由部分用房单位直接管理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参加统建的单位,分得的整憧住宅均由各该单位直接验收管理。这些住宅竣工时,由市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或区开发公司组织用房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验收交接工作,由用房单位按照国家或市的有关规定直接验收接管。用房单位验收接管的范围包括:住宅楼本体及室内水暖、卫生、电气、电梯等所有设备,室外污水管道到第1#检查并(不包括井),室外自来水管道到表井(包括井),为便于联系工作,用房单位接房后,向当地房管所备案。 
  二、用于统建工程及市政建设安置拆迁居民的住宅、若干单位混用的住宅以及市里拨款建的统建住宅仍由当地房管所验收直接管理。 
  三、统建住宅区内的锅炉房,包括供热管道由当地房管所验收管理,统一供暖,各单位自管住宅的取暖,由各该单位与当地房管所直接签订供暖协议,按房管局的规定,缴纳供暖、设备维护、更新等费用。 
  四、交由用房单位管理的高层住宅的高压供水设施,凡属一幢楼一套设施的由用房单位验收并管理。几个楼并几个单位公用的高压供水设施,由市公用局自来水公司验收并管理。 
  五、住宅区内有自管住宅的各单位,都要遵守住宅区的统一规划,不准建围墙、围栏、围占土地、搞违章建筑。在房屋管理、使用、维修等方面,要接受当地房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六、住宅区红线以内的区间道路、楼前甬路、污水管道、化粪池、环境清扫等由所在区的各七、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它统建房屋的管理问题,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八、过去已交用的统建住宅楼,使用单位愿实行本暂行办法的,均可按此办法办理。 
  九、本暂行办法业经市建委于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审定批准,从一九八一年九月一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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