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4]115号
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本次股份转让在国有持股单位之间进行,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国资产权[2004]922号),相应股份的性质仍为国有股,本次股权转让不改变国家对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地位,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而持有4535.18万股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33.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