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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租赁契约”部分条款重点说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6-23 生效日期: 1980-06-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市房统字[80]第278号
各区、县房管局、直属处、一公司: 
  各区、县房管局在建立“租约”过程中,对“租约”内容的理解不一。为了统一口径,现将《租赁契约部分条款重点说明》,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与市局统管处联系。 
 
 
1980年6月23日 
 
 
“租赁契约”部分条款重点说明 
 
  一、“租约”第三条“依照本市换房规定,……不得藉故阻挠”,系指依照《北京市房屋使用交换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换房: 
  1.对现住房无正式租用权者; 
  2.拖欠房租、暖气费未交清者; 
  3.损坏房屋设备未修复或未赔偿者; 
  4.换房后居住不足半年,又无正当理由者; 
  5.地富反坏分子,公安部门不同意迁出者。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均应积极协助换房,不得阻挠。 
  另外,对文革产中被挤占的原房主自住房,在未落实政策前应讲清情况,劝阻换房,以免发生纠纷。 
  住户自建的简陋房子或棚子,均不得作为正式房屋办理交换手续。 
  二、“租约”第四条中关于乙方匀房问题,乙方有多余房屋,可按照规定匀给第三者使用。但全家迁往外省市或在本市另有房屋居住的及单位内部调整腾空又没有分配别户居住的房屋,不在匀房之列。 
  关于第三者须“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系指有本市居民户口,不包括农业户口。 
  关于第三者须是“居住确实困难”的,当前是指: 
  (1)遣返回京、复转、结婚或婚后无房者, 
  (2)严重拥挤不便户。 
  三、“租约”第五条关于转租转借问题: 
  转租,即指承租人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者使用,并收取房租。 
  转借,是无代价的将承租的房屋转给第三者使用。 
  关于“房屋无故空闲”,是指承租人另有住处,居住无困难,亦无其他特殊情节者,对其连续空闲三个月以上的房屋,无论室内有无物品,均应视为无故空闲。 
  “无故拖欠租金”,系指甲方在能够保障住户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而欠租的。 
  四“租约”第六条关于保障正常使用问题,是指不倒不塌,灯明、水通、设备正常运转。 
  五、“租约”第七条关于甲方鉴定房屋危险,乙方必须腾出时,其居住用房由甲方解决问题。根据目前房屋紧张的实际情况,如甲方确实无周转房,而乙方又有条件,可由乙方采取投亲靠友等办法解决。 
  六、“租约”第十二条关于“乙方承租甲方代管、托管的房屋”,在发还原主时,甲方得终止租约问题,终止租约后,乙方应与产权人直接建立租赁关系,乙方在进住“代管产、托管产”时,甲方应事先向乙方说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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