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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城近郊区所有中小学房屋统一由市房管局负责收租和修缮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4-03-03 生效日期: 1964-03-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64]房管马字第229号、[64]教基谭字第190号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通县、昌平区(县)房管(建设)局、门头沟区人委建设科、石景山房管处、直属处、有关各区、县教育(文教)局、直属单位: 
  根据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十六次行政会议的决定:“城、近郊区所有中、小学房屋(包括市教育局现在自管的及今后新建和抽调有关单位用来办中、小学的)统一由市房管局负责收租和修缮,租金按规定的标准百分之百收。房屋修缮费来源,由自筹经费解决,市教育局将现有中、小学房屋修缮预算经费转给市房管局,并由房管局编制预算,报市城建委、财政局共同审核。对于中、小学房屋,市房管局不仅要负责安全修缮,而且要负责必要的业务修缮,由市房管局、教育局共同进行全面地鉴定,制定修缮计划、标准和办法。远郊区县的中、小学房屋,由远郊区县负责修缮”。 
  为及时的完成房屋交接、订租、调租、普查、修缮等工作,不影响房屋的正常管理,有利于教育活动的进行,经两局协商后,特作如下通知: 
  一、交接范围和手续 
  凡现由市教育局自管的城、近郊七个区和通县、昌平、门头沟、石景山区(县)的公产学校(包括中、小学、师范、幼儿园、少年活动机构以及学校自办的工厂)全部房屋和房屋有关的固定设备,由市、区教育局进行移交当地区(县)房管(建设)局(处)按管,实行统一管理、修缮、收租。 
  房屋交接工作应本着先易后难的精神进行,在交接中不易解决的问题,应分别汇总后于三月二十五日以前接领导系统上报。如属产权问题,象村公产、清真寺产、公园内的房产、单位支援无租使用的房产,由区教育局找单位商谈,将房产划归教育局。如仍不能移交的上报市教育局;凡属管理上的问题由区房管(建设)局(处)上报市房管局,待两局研究后统一解决。 
  二、计租标准和起租日期 
  此次移交和一九六一年市人委批准暂按50%纳租的房屋及一九六三年由市房管局抽调其他单位的多余空房,陆续分配给市教育局开办中、小学使用的房屋均按公房租金标准100%计租。调租日期一律从一九六四年一月一日实行(包括尚未使用的空房)。今后再移交的新建房屋,自接管之日起租,并由市、区教育局分级通知市、区房管(建设)局(处)参加验收。接管后如再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房管部门与施工单位联系解决。 
  原经市人委批准一九六一年接管市教育局新建中、小学(包括幼儿园、少年之家和学校自办工厂)房屋暂按50%纳租的规定,待新交租手续确定后,即行废止。 
  三、关于学校房屋的安全和必要的业务修缮范围的划分,俟两局研究,制定标准和办法后再另行通知。 
  四、几项具体工作和时间要求 
  1.房屋普查和交接中发现的危险房,由各区房管(建设)局(处)立即采取措施和抢修,不得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2.这次新接管订租和现按50%计租改为100%收取。增加的部分租金的交租手续,待普查汇总后,请示有关领导决定。 
  今后教育局再移交房管局统一管理的房屋,均应按上述手续办理,随时造册上报。 
  3.房管所对此次新起租和调租增收的部分,以及今后教育局新移交的房屋,均不发“付租凭证”,只建立租赁契约手续。 
  4.为了研究改进收租方法,请各区(县)房管(建设)局(处)将过去市、区教育局系统承租办中、小学使用的统管房屋,按租金标准100%计收租金的,进行一次调查统计。 
  5.自文到之日起至四月十五日前,须完成全部房屋交接调租等工作。 
  请即按照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于本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分报两局备查。 
 
 
196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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