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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勘界技术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7 生效日期: 2002-04-27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国海管字(2002)139号
1 范围
  本规程给出了海域勘界工作的技术规定,适用于我国省际间海域勘界工作,县(市)际间海域勘界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 12342 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图式
    GB 12343 1∶25000、1∶5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
    GB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
    GB 12898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GB 12319 中国海图图式
    GB 17501 海洋工程地形测量规范
    GB 17502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勘察规范
    GB 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 13909 海洋调查规范 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
    GB/T 14477 海图印刷规范等参考文件
    GB/T 17796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
  3 定义
  3.1 海岸线
  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3.2 海岸界点
  陆地行政区域界线或其延长线与海岸线的交点。
  3.3 有效岸线
  以天然岸线和2000年1月1日前建成的人工岸线为海域勘界有效岸线。
  3.4 海岸主体走向
  通过海岸界点的海岸整体延伸方向(其确定方法见附录A)。
  3.5 相向涉界方
  指海岸线彼此不相接且被海水分割的涉界方。
  3.6 相邻涉界方
  指海岸线彼此相接的涉界方。
  3.7 继承性
  无争议的习惯线经涉界双方协商认可后,可作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待定界线。
  3.8 海陆衔接性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应以海岸界点为起始点。
  3.9 界线拐点数最少
  为了降低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曲折程度,应尽量减少界线的拐点数。
  3.10 综合性
  海域划界要综合考虑历史沿革、人文地理、自然地理、地质地貌、海洋资源及生产潜力等因素。
  3.11 无归属性
  部队在海岸或岛屿的驻地、防区、军事设施等均不作为确定其归属的依据。
  4 程序
  4.1 实施方案编制
  调查勘测实施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4.1.1 任务简介
  任务来源、勘界范围、工作起止时间等。
  4.1.2 目的与意义
  勘界的主要目的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效应等。
  4.1.3 勘界依据与工作原则
  勘界中引用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技术依据,明确勘界工作原则。
  4.1.4 陆域勘界现状
  陆域界桩位置、坐标等。
  4.1.5 工作内容
  依据海岸界点,选用适当的方法,设计调查中间线,确定调查勘测范围和调查项目,布设站位等。
  4.1.6 组织形式
  4.1.7 进度安排与经费预算
  4.1.8 成果形式
  4.2 实施方案报批
  省际间海域勘界调查勘测实施方案须报送国家海洋局审批。
  4.3 调访与资料收集
  4.3.1 调访内容
  区域环境、资源、社会经济状况、开发与管理现状及用海纠纷等(具体内容详见附录B)。
  4.3.2 资料时段
  资源与环境以最新资料为准。
  经济和人口以调查勘测工作开始前一年的政府统计资料为主。
  社会状况以勘界前五年内资料为准。
  历史沿革以1949年10月1日以后资料为准。
  4.4 勘界调查实施
  按批准后的调查勘测实施方案组织勘界调查工作,具体内容应满足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
  4.5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方案)的编制
  按本规程第7章规定,依据勘界调查结果,初拟、优化并编制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方案)。
  4.6 归档
  勘界调查勘测的所有数据及资料应按照《海域勘界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归档。
  4.7 评审与验收
  以批准后的调查勘测实施方案和合同书(或任务书)作为评审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5 一般规定
  5.1 勘界工作底图
  由最新版1∶50000海图和地形图编绘。
  5.2 勘界调查范围
  5.2.1 调查中间线起始点
  5.2.1.1 一般海岸
  一般海岸(砂质、淤泥质、基岩及人工海岸)以海岸界点作为调查中间线起始点。
  5.2.1.2 河口海岸
  陆域行政区域界线以河流为界时,以河流主航道中心线(无主航道则以河流中心线)与河口海岸线彼此最近突出点连线的交点为调查中间线起始点(见附录C)。
  5.2.2 海岸线修测长度
  自调查中间线起始点沿海岸线向两侧各延伸50km~100km。
  5.2.3 陆域调查范围
  自调查中间线起始点垂直于调查中间线向两侧各延伸10km,由海岸线向陆域延伸1km。
  5.2.4 海域调查范围
  自调查中间线起始点垂直于调查中间线向两侧各延伸10km。向海延伸长度:渤海自零米等深线向海延伸12nmile;琼州海峡自海岸线向海延伸12nmile,窄于24 nmile处自海岸线向海延伸至琼州海峡中间线;其他海域自海岸线至领海外部界限(不含领海基线尚未确定的海域)。
  5.3 调查中间线的确定方法
  以有效岸线为基础,根据勘界区海岸具体情况,适当选用附录D中所示方法之一确定调查中间线。
  6 调查项目与要求
  海域勘界调查项目包括岸滩调查、浅海调查、浅海底栖生物和岛屿社会经济状况调查。
  6.1 岸滩调查
  岸滩调查内容有海岸线测量、岸滩地形测量、岸滩(河口)地貌调查、潮间带底质调查及海岸(河口)动态变化调查。
  6.1.1 海岸线测量
  6.1.1.1 仪器设备
  (1)全站仪:测角准确度2″,测距仪测程为3km~10km,测距准确度为(2+2×10-6D)mm。
  (2)高准确度差分GPS定位仪。
  6.1.1.2 测量要求
  (1)海岸线以平均大潮高潮线所形成的实际痕迹线进行测量。海岸线变化不明显的岸段,可在1∶50000地形图上进行修测;海岸线变化较大的岸段,应进行实测。
  (2)海岸线测量时,最大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1.0mm,转折点的位置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6mm。
  (3)与海岸线相连的码头、道头、防波堤、船坞、堰坝及其他建筑物均须测绘。
  (4)当海岸线与其它地物位置发生重叠时,一般不得移动海岸线位置。
  (5)测绘潮差较大的河口岸线时,按平均大潮高潮线测量;在河水影响大于潮汐影响的河口内部地段,则按河水常年水位线测量。
  6.1.2 岸滩地形测量
  包括建立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碎部测量、干出滩测量、滩涂测量及地形图修测。
  6.1.2.1 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同本规程6.1.1.1。
  6.1.2.2 一般规定
  (1)测量基准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测量精度
  平面控制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点的中误差小于等于±10cm,高程控制达到四等或等外水准的要求。
  (3)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一般地区小于或等于图上0.8mm,居民区小于或等于图上0.6mm,在隐蔽或施测困难的地区,可放宽50%。
  (4)地形图应进行全面内业检查,且实测检查最少不低于测图工作量的10%。
  (5)控制测量按附录E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3 测量要求
  碎部测量、干出滩及滩涂测量、地形图修测分别按GB 17501中的10.2、10.4及10.5要求执行。
  (1)高程注记
  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为5m,高程点注记至0.1m。
  (2)图式符号
  成果图件编绘图式图例见附录Q。该附录中没有规定的地物、地貌等要素可参照相关标准。
  (3)制图精度
  图廓边长误差小于等于图上±0.1mm,对角线、方里网格线长度误差小于等于图上±0.3mm,格网交点的直角坐标位移小于图上±0.6mm。
  6.1.3 岸滩(河口)地貌调查
  6.1.3.1 观测点的选择
  观测点的布点间距原则上为250m,但视地貌和沉积物等变化,可适当调整点距。
  6.1.3.2 地貌调查内容与要求
  (1)内容
  海成地貌和潮间带地貌是调查的重点,其它地貌类型做常规观测,但应注意与其海岸过程的关系。
  (2)观测要求
  1)地貌类型及微地貌形状要素与其它地貌类型在平面和垂直方向上的相互关系、物质组成与岩性、构造的关系。
  2)地貌观测应与水动力分析结合。
  3)注意侵蚀作用与堆积作用之间的相互关系。
  4)对典型地貌现象应拍摄照片并详细描述。
  5)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访问资料以及航片、卫片资料,并加以分析对比。
  6.1.3.3 野外地貌填图内容
  (1)地貌草图
  包括地貌单元、类型、形态、成因、动态以及实际资料的收集点(如观测点、采样点和拍摄点等)。
  (2)地貌剖面图
  包括实测剖面、示意剖面、动态对比剖面图等,其基本内容应包括现代地貌轮廓、成因类型、物质组成、潮位线及各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等。
  6.1.3.4 岸滩地貌调查内容
  (1)海岸形成及其演变
  根据沉积相调查分析,结合历史、考古、访问以及测年等资料,确定不同时期的岸线位置和沉积环境的演变。
  (2)地貌形态特征
  1)海滨平原及潮上带
  特大潮作用于平原所发生的地貌变化、水系演变,古沙堤、古贝壳堤埋藏和出露情况、规模、延伸方向、物质组成、海蚀痕迹、沼泽和泥炭分布、海塘分布和建筑年代、人工地貌等。
  2)潮间带
  包括潮间带的宽度、坡度、底质、底栖动植物群落、横向分带性、微地貌类型、潮沟现代变化过程、海滨盐沼的特征、植物群落的演替、潮沟的特征、演变及其对潮间带沉积的影响、人为因素对潮间带发育的影响等。
  3)潮下带
  结合水深地形、沉积和水文资料划分地貌类型。
  6.1.3.5 河口地貌调查内容
  (1)河口几何形态及其成因分析。
  (2)三角洲上各种地貌类型及其相互关系,三角洲的历史演变过程。
  (3)河口沙嘴、边滩、沙洲、拦门沙的演变。
  (4)涨、落潮冲刷槽的分布和变化。
  (5)河口发育特征及变迁。
  6.1.3.6 成果图件的编制
  (1)岸滩地貌图包括陆上、潮间带和水下三部分。
  (2)正确表示各种地貌体的规模和分布,反映各种地貌的成因和形态、现代海岸动态和水动力要素,以充分显示出海岸冲淤强度和发育趋势。
  (3)图上面积为1mm2的地貌体均应显示,小于1mm2的重要地貌要素应予以放大,采用特殊符号表示。
  (4)成果图件的图式图例应满足附录Q的要求。
  6.1.4 潮间带底质调查
  6.1.4.1 一般要求
  (1)采用DGPS定位。
  (2)在高、中、低潮位分别采样,沙滩每平方千米不少于4个点,潮滩每平方千米不少于1个点。
  (3)采集样品的湿重不少于500g。
  6.1.4.2 样品现场描述内容
  潮间带底质样品现场描述按附录F要求执行,对典型的、有特殊意义的地质现象要进行详细描述和拍摄照片。
  6.1.4.3 沉积物粒度分析
  沉积物粒度分析与资料整理按GB/T 13909中14的要求进行。
  6.1.5 海岸(河口)动态变化调查
  海岸(河口)动态变化调查包括资料和图件收集、水文及泥沙调查。
  6.1.5.1 调查内容
  (1)海蚀与海积地貌的相互关系、各种地貌类型的分布范围及高程。
  (2)岩性、地质构造与海岸轮廓、海岸地貌的关系,物质组份、沉积构造、地貌特征、微地貌类型及其分布、河口区的沉积特征和沉积过程等。
  (3)海岸动力过程与地貌发育的关系、冲淤趋势及海岸平衡剖面的塑造、河口发育演变过程。
  (4)沿岸输沙及泥沙运移特征、泥沙来源等。
  (5)古海蚀地貌与新构造运动和海面变化之间的关系。
  (6)海岸的发育演变过程、古海岸分布位置。
  (7)现代海岸和岸滩动态特征及其变化速率、发育演变过程。
  (8)海滨盐沼的特点、盐生植物的群落分布。
  6.1.5.2 文件资料和图件收集
  文件资料和图件收集内容应满足附录G的要求。
  6.1.5.3 海岸(河口)海流、泥沙调查
  海流、泥沙观测断面不少于两条。具体要求:
  (1)海流
  水深大于3m时观测表、中、底三层,水深小于3m时观测表、底二层,水深为1m时只观测中层。流速施测时间为每小时一次。
  (2)泥沙
  层次与海流观测相同,每隔一小时取样一次,采水量不少于500mL。含沙量测定采用称重法。
  6.1.5.4 资料分析与计算
  资料分析与计算要求见附录H。
  6.2 浅海调查
  浅海调查内容包括海底地形测量、底质调查与海底地貌调查。
  6.2.1 海底地形测量
  6.2.1.1 仪器设备
  单波束测深仪、多波束测深仪、DGPS定位仪。
  6.2.1.2 定位要求
  (1)定位采用实时差分方法、相位差分方法定位。
  (2)定位工作前应做静态或动态实时定位精度试验,试验情况和结果应附在技术工作报告中。
  (3)船台GPS天线应架设在高处,尽可能减少多路径效应的影响。
  (4)定位中心与测深仪换能器若不在同一铅垂线上,应作偏心改正。
  6.2.1.3 测量方法
  海底地形测量分为单波束和多波束两种测量方法。当水深小于20m时,采用单波束测深仪测量;当水深大于20m时,可采用多波束测深仪测量。具体技术要求见附录I。
  6.2.1.4 水深图的绘制
  水深图绘制按GB17501中9.6的要求进行。
  6.2.2 底质调查
  6.2.2.1 定位与站位布设
  (1)采用DGPS定位。
  (2)采样站位点距为2km,线距为2km。
  6.2.2.2 采样方法与要求
  底质表层样品采集一般采用抓斗、箱式、自返式等采样方法。样品采集湿重不应小于500g,调查区内空样站位数不应超过总站位数的10%。
  6.2.2.3 样品现场描述内容
  底质样品现场描述按附录F要求执行,对典型的、有特殊意义的地质现象要进行详细描述和拍摄照片。
  6.2.2.4 沉积物粒度分析
  分析与资料整理按GB/T 13909中14的要求进行。
  6.2.3 海底地貌调查
  6.2.3.1 仪器设备
  侧扫声呐探测仪、DGPS定位仪。
  6.2.3.2 侧扫声呐探测技术要求
  侧扫声呐探测技术要求见附录J。
  6.2.3.3 海底地貌图的绘制
  成果图件绘制的图式图例见附录Q。
  6.3 潮间带与潮下带(浅海)大型底栖生物调查
  6.3.1 潮间带
  潮间带生物调查应根据各调查区的实际需求取舍。
  6.3.1.1 调查内容
  潮间带生物生物调查包括:种类组成、优势种、主要经济种、生物量、栖息密度和群落特征等。
  断面和站位的布设:调查区设断面3~5条;其中,调查中间线1条,两侧各1~2条;每条断面布设5~7个站位,即高潮区1~2个站位、中潮区3个站位、低潮区1~2站位。硬相潮间带每个站位采样2方,每方面积25cm×25cm;软相潮间带每个站位取4方,每方为25cm×25cm×30cm。
  样品采集与分析、资料整理等按《海洋监测规范》GB 117378.2中潮间带生物调查的要求进行。
  6.3.1.2 成果
  (1)资料汇编
  潮间带生物调查统计应满足附录K的要求。
  (2)图件
  编绘潮间带生物群落分布图。
  6.3.2 潮下带(浅海)
  6.3.2.1 调查内容
  潮下带(浅海)大型底栖生物调查包括:种类组成、优势种、数量分布和群落特征、主要经济种类和资源量(现存量)。
  断面和站位的布设:定量采样设5条断面,即调查中间线1条,两侧各2条。中间线长度小于60km时,3km~4km设1个站位;中间线长度大于60km时,4km~6km设1个站位。定性拖网取样站位数不少于定量调查总站位的1/8~1/10。
  样品采集与分析、资料整理等根据《海洋调查规范:海洋生物调查》GB 12763.6中第五篇大型底栖生物调查的要求进行。
  6.3.2.2 成果
  (1)资料汇编
  潮下带(浅海)大型底栖生物调查统计应满足附录K的要求。
  (2)图件
  编绘潮下带(浅海)大型底栖生物群落分布图。
  6.4 争议岛屿社会经济状况调查
  6.4.1 岛屿的地理位置
  6.4.2 岛屿历史沿革
  调查岛屿在建国后行政归属的变更。
  6.4.3 岛屿人文
  包括岛上居民的民族构成、人口发展史、生活与生产习惯、民俗等。
  6.4.4 岛屿及其周围水域的开发活动
  岛屿及其周围水域的开发活动历史、开发现状、开发者情况、经济投入与效益等。
  6.4.5 岛屿及其周围水域管理情况
  6.4.6 争议原因
  7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方案)的初拟与比选
  7.1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方案)的初拟
  7.1.1 已有历史习惯线
  对无争议且涉界双方均认可的历史习惯线可作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初拟线(方案)。
  7.1.2 无历史习惯线、协议线
  如无历史习惯线、协议线,则可采用附录D有关方法进行界线(方案)的初拟。
  7.1.3 初拟线分析
  初拟界线(方案)可在涉界方彼此等同的范围内进行海岸线长度、海域面积等内容的比较分析。
  7.2 初拟界线(方案)基本量化方法
  7.2.1 经济、资源均等海区
  当勘界调查中间线两侧资源分布较均匀时,初拟界线(方案)的线性化可采用最小二乘法,参照7.1.3进行初拟界线(方案)的选优。
  7.2.2 经济、资源非均等海区
  当调查中间线两侧资源差异较大时,初拟界线(方案)的选优可采用因子比较法。所选因子主要包括:岸滩与海底地貌、地形、底栖生物资源、底质、岛屿、社会环境、开发投入、岸线长度与海域面积之比等。
  如需确定各因子权重时,可采用专家评判法。
  8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表述规定
  8.1 界线
  8.1.1 界线编码及命名
  省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编码采用4位编码制,编码由涉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以下简称代码简码)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确定(见附录L)。相同的涉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北、南两条界线时,分别在编码后加注“(N)”或“(S)” 。代码简码数值小的省份在前,如辽宁省代码简码为21,山东省代码简码为37,则辽宁省与山东省的界线编码为2137;天津市与河北省的北、南侧界线编码分别为1213(N)和1213(S)。界线的命名一般由涉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加“线”字组成,代码简码小者在前,如辽宁省与山东省的界线命名为“辽鲁线”;若相同涉界方有两条界线,则在涉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后加“北线”或“南线”,如天津市与河北省的北侧界线命名为“津冀北线”、天津市与河北省的南侧界线命名为“津冀南线”。
  8.1.2 界线起点、拐点及终点编号
  界线起点、拐点及终点编码由界线编码加点顺序号组成,界线编码在前,点顺序号在后。点顺序号一般沿界线由岸向海,采用阿拉伯数字从1至9为序,全线统一进行编排。如辽鲁线上第7个拐点号的编号为21377。
  8.1.3 界线登记表
  界线登记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界线名称、界线编码、海岸界点坐标、拐点坐标等。具体格式见附录M的表M.1。
  8.2 海岸界桩
  8.2.1 界桩埋设
  相邻涉界方的界桩埋设位置应选定在海域行政区域界线起点处,如陆域行政区域界线以河流为界,则采用一桩两立的方式,分别立于河口两侧。相向涉界方的界桩埋设应选定相对两岸的适当位置,采用一桩两立的方式。
  埋设地点应选在地基稳定并有利于界桩保护的地方。
  界桩埋设前,将底坑(坑底土层松软时应填砂石)捣固、夯实,然后现场浇灌底座并将界碑与底座灌筑于一体。埋设深度应视实地的地基情况以保持底座牢固为宜,一般不小于0.5m,季节冻土地区的底座埋深应大于当地最大冻深。
  8.2.2 界桩点坐标与高程的测定
  界桩点坐标的测定精度应以满足在回放时能保证与周围地物相关位置准确的要求为原则。界桩点坐标的测量方法和精度要求按GB 17501中有关“海岸地形测绘”的要求执行。
  测定界桩点坐标和高程所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要与所利用的地形图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一致。
  8.2.3 界桩书写
  采用雕刻或压模的方式,分别在界碑的两个宽面自上而下书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其汉字下加注自治区通用民族文字)、国务院、竖立时间等文字。双立的界桩所在地一方的宽面上书写所在地一方名称等内容。
  8.2.4 界桩位置略图
  界桩位置略图比例尺一般为1∶10000,略图上应标绘出界桩点、界线、界桩周围地形和指北方向。当界桩不在界线上时,要在备注栏内说明界线与界桩的相互关系。
  图上界桩符号用直径1.5mm的圆圈表示,界线符号用0.3mm的实线表示,图内其它要素按所参照的地形图图式符号表示。界桩符号、界线符号和图内方位物编号用红色,其它要素用黑色。
  8.2.5 界桩登记表填写
  界桩登记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界线名称、界线编码,界桩类型、材质、所在地、坐标,海岸界桩位置略图、双方负责人签字、备注等。具体格式见附录M的表M.2。所在地和双方签名样的填写按界线编码的确定顺序方法填写,如:辽鲁线的所在地一栏辽宁省在前,山东省在后;签名栏为辽宁省在前,山东省在后。
  9 勘界成果
  9.1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图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成果图内容应满足本规程10.1要求。
  9.2 海域勘界报告与界线方案
  海域勘界报告的编写大纲应满足附录N的要求,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方案编写大纲应满足应附录O的要求。
  9.3 资料汇编
  资料汇编包含海域勘界调查勘测工作所获资料。
  9.4 海域勘界信息系统
  一海域勘界信息系统实体光盘;
  一海域勘界信息系统使用说明书。
  9.5 档案
  海域勘界成果均应按《海域勘界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归档。
  10 海域勘界成果图件规定
  10.1 主要图件组成
  海域勘界成果图应包含下列主要图件:
  一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图;
  一基础岸线图;
  一岸线稳定性分析图;
  一岸滩与海底地形图;
  一岸滩与海底地貌图;
  一沉积物(底质)类型图;
  一底栖生物群落分布图。
  10.2 投影
  成果图件投影为高斯一克吕格投影。
  10.3 比例尺
  图件比例尺为1∶50000,均采用自由分幅。
  10.4 基准面
  高程基准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深度基准为理论最低潮面。
  10.5 坐标系
  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10.6 基本图面要素
  成果图件图面要素除专业内容外还应包括:陆域行政区域界线、主要交通网、乡(镇)级以上居民点(界线两侧范围内居民点可适当加密)、等高线、制高点、河流、海岸线、海岸界点、岛屿、等深线(0m、2m、5m、10m、20m、30m……)等要素,其它要素可视具体情况酌情考虑,并加以相应的文字注明,各类成果图编绘要求见附录P,主要要素的绘制要求见附录Q。
  10.7 着色与图例
  海、陆部分应分别加普染色,以明显区分;各类型图件要绘出表示要素的图例系统。
  10.8 绘图工具
  成果图绘制采用计算机制图,数据格式采用“.e00”标准格式。
  10.9 图廓整饰
  10.9.1 图廓样式
  内图廓线粗0.1mm,外图廓线粗0.8mm,内图廓线至外图廓线外沿的距离为10mm。
  方里网线粗为0.1mm。
  图廓边长度误差小于等于图上±0.1mm,对角线、方里网格线长度误差小于等于图上±0.3mm,格网交点的直角坐标位移小于等于图上±0.6mm。
  图廓整饰样式见附录Q。
  10.9.2 图廓分划间距
  图廓划分间距分为最大分划、次分划、细分划及最小分划四级,其分划间距见附录R的表R.1。
  10.9.3 经纬线网
  图内每10′展绘经纬网线。纬度数字注于纬线上方,如度数与分数同时注出时,度数注于纬线上方,分数注于纬线下方。经度数字注于经线左侧,如度数与分数同时注出时,度数注于经线左侧,分数注于经线右侧。
  10.9.4 区域注记
  区域注记注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县级市、县级区、自治州)、乡(镇)政府所在地及村庄。注记字体及字号见附录R的表R.2。
  10.9.5 图名
  海域勘界专题图图名为界线名加“海域勘界(专题名)图”,如天津市与河北省北侧界线海域勘界岸滩与海底地形图图名为“津冀北线海域勘界岸滩与海底地形图”。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图图名为界线名加“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图”,如辽鲁线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图图名为“辽鲁线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图”。
  11 海域勘界信息系统建设
  11.1 海域勘界信息系统的任务
  一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预选方案制定、评估、界线(方案)的比选和调整提供辅助决策手段;
  一作为面积、长度的量算工具;
  一管理勘界资料与成果;
  一展示勘界成果。
  11.2 海域勘界信息系统的管理内容
  海域勘界信息系统以数字化方式管理海域勘界的资料、文件、成果、可视化产品及模型。
  11.2.1 资料
  各种形式(数据、录像、照片、声音、地图、历史文献、遥感影像等)的地理、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历史沿革等勘界资料。
  11.2.2 文件
  海域勘界相关的各种文件,如技术规程、档案管理规程、技术方案、技术原则、试点方案、总体方案、实施方案、政策措施、相关的法律文件等。
  11.2.3 成果
  勘界项目获得的反映勘界区域现状信息的各类专题性成果。
  11.2.4 可视化产品
  划界方案、划界依据及勘界区域现状等反映勘界成果的可视化产品。
  11.3 海域勘界信息系统数据组织
  海域勘界信息系统数据组织按附录S的要求执行。
  11.4 海域勘界信息系统空间数据属性表结构
  11.4.1 点状要素
  点状要素属性表的结构和数据项为:
  内部标识码
  用户标识码
  中文标识
  属性1
  ……
  11.4.2 线状要素
  线状要素属性表的结构和数据项为:
  内部标识码
  用户标识码
  中文标识
  属性1
  11.4.3 面状要素
  面状要素属性表的结构和数据项为:
  内部标识码
  用户标识码
  中文标识
  面积
  周长
  属性1
  11.4.4 注记
  注记属性表的结构和数据项为:
  内部标识码
  用户标识码
  中文标识
  属性1
  11.5 海域勘界信息系统要素分类与编码
  各要素的分类与编码采用现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11.6 海域勘界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要求
  11.6.1 地理范围
  地理范围应包括整个勘界范围。
  11.6.2 坐标系统
  统一采用地理坐标,即经纬度坐标。
  11.6.3 投影
  根据不同的计算要求应实现在等面积、等距离、等方位的各种投影方式中任意转换。
  11.6.4 比例尺
  比例尺为1∶50000。
  11.6.5 位置精度
  要素空间位置的误差小于地图上0.2mm。
  11.7 系统功能
  一基础地理图件及其它纸介质图件的数字化处理及空间与属性数据的编辑;
  一矢量数据的叠加、显示和分析;
  一划界方案生成和方案综合分析;
  一多媒体信息的查询、检索和显示;
  一三维地形动态显示。
  11.8 用户界面
  一WINDOWS操作系统;
  一根据系统的功能设计相应的应用菜单;
  一中文界面。
  11.9 软件平台
  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平台可选Arcinfo、Arcview或MapInfo。
  11.10 文件交换格式
  一地理信息系统中的交换文件一律采用“ .e00”标准格式;
  一文本文件采用“.doc”或“.rtf”格式;
  一多媒体文件采用“.avi”格式。
  12 调查勘测技术单位资格
  12.1 资质条件
  参与海域勘界调查勘测工作的技术单位应持有“勘测设计证书(甲级)”、“海域使用论证资格证书(甲级)”和下列资格证书之一: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一国家测绘局“测绘资格证书(甲级)”;
  一国家建设部“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甲级)”。
  12.2 人员素质
  专业结构合理,技术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12.3 工作质量
  出具数据公正、可靠,保证勘界成果的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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