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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私房住户经市法院强制搬家后请求安置问题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1-09-11 生效日期: 1951-09-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府第三十七周联合办公 
 
  (1)法院判决并强制搬家的住户,只要能负担房租,清管局如有空房,即应租给其居住,按照房租标准收租;确实无力负担房租者,可与区政府或民政局商议,给予救济,房租仍应照规定办理; 
  (2)市人民法院通知各区法院:房客欠租二个月,原则上可以判决搬家。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如确实抗不交租者,始可判决搬家。其因临时特殊原因迟交租者,可将限期酌情放宽。 
  (3)各机关使用公房,对原住居民的搬家安置问题,应由各用房机关自行解决,必要时,清管局可以协助;但各该机关非所有权人,无权向法院诉请判决原住居民搬家。 
 
 
195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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