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3]5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制定的《甘肃省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甘肃省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国债转贷资金偿债机制,明确有关各方职责,保证及时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维护我省信誉,避免财政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管理办法》和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问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转贷资金是指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通过增发国债,转贷给我省专项用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由我省负责偿还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转贷资金本息是指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国债转贷资金按财政部和我省签订的转贷协议所确定的转贷数额、转贷期限和转贷利率计算的到期本金和利息以及逾期罚息。
第四条 国债转贷还本付息管理的原则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事效率;树立风险意识,保证及时还贷。
第二章 国债转贷还本付息资金的筹措
第五条 根据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分批计算、分批支付。年终清算”规定,同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下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与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签订的《转贷协议》,按年分批测算本部门(项目单位)、本地区应还本息,制定分年度还款计划,并在年初预算和计划安排中预留当年还本付息资金。
第六条 为了保证及时还贷,各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应分别建立向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转贷本息偿还和催交责任制。对已到期还贷资金,无论项目单位是否偿还,均应从本级、本部门(项目单位)预留还本付息资金中按时偿还,并在还本付息到期日前将应还本息足额汇入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国债转贷还本付息专户”。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由于未能按期偿还国债转贷资金应付本息造成的还本付息资金缺口,应想方设法从本级财政调度资金先行垫付,垫付资金通过对本级有关主管部门专项扣款和与下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时如数扣清。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关于提前还款的申请,可以按项目提前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发国债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83号)规定,财政国债转贷专户资金的利息收入,应作为本级财政部门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转贷资金本息的偿还和催交
第十条 为了切实发挥转贷资金使用效益,减少滞留时间,对上级财政部门转贷计划(预算)和同级计划部门投资计划已下达的转贷项目,从上级财政部门转贷资金汇入本级财政部门“国债转贷专户”开始,本级财政部门在5日内下发转贷计划(预算)文件;对上级财政部门转贷计划(预算)已下且转贷资金已汇入,但同级计划部门项目投资计划未下达的,本级计划部门应在5日内下达国债转贷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计划部门的投资计划文件后5日内下发(发传真件)转贷计划(预算)文件。
第十一条 同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下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转贷计划(预算)文件(传真件)后3日内必须与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办妥《转贷协议》的签订和转贷资金拨付手续并拨付转贷资金。拨出第3天起开始计息。3日内未办理拨付手续的,从财政部门下发(发传真件)转贷计划(预算)文件的第6天起开始自动计息。
第十二条 国债转贷资金应付本息的清算、偿还和催交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转贷给同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转贷资金在还本付息到期日前30天,由财政部门负责发出“国债转贷还款通知书”,通知同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筹措资金按期归还本息,并及时汇入同级或上级财政“国债转贷资金专户”;到期未还的再发“国债转贷到期催款通知书”,并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
第十四条 同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下级财政部门归还的转贷资金在汇出后应将汇款凭证复印件奇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由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据此计算和核对欠交本息情况。
第四章 转贷资金本息的扣还
第十五条 逾期未还的转贷资金本息,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江总的应付未付本息资料负责扣还欠交的本息(包括罚息)。下级财政部门欠交的本息(包括罚息,下同),由上级财政部门与下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并在年终决算时结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欠交的本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转贷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确定的还款日通过直接抵扣担保资金或年度专项资金等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 对延误拨付转贷资金造成的应付利息,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上级财政部门转贷资金已汇入“国债转贷专户”,计划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投资计划已下,财政部门办理转贷手续期间造成的应付利息,由财政部门从本级预算中安排。
(二)上级财政部门转贷资金已汇入“国债转贷专户”,计划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计划已下,而本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能及时签订《转贷协议》造成的应付利息,应由本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承担,依照第十五条的相应规定扣还。
(三)上级财政部门转贷资金已汇入“国债转贷专户”,计划部门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下达投资计划,造成延误拨付转贷资金产生的应付利息,由计划部门承担,财政部门从计划部门有关专项资金中扣还。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国债转贷本息归还情况督促检查,对造成项目资金无法拨付或本息无法收回的,相关部门要承担责任;对偿还情况不好,信誉较差的部门(项目单位)、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省上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将不予考虑。
第十八条 截留、挪用转贷资金,造成转贷资金本息无法归还的,各级财政应立即停止拨款并扣回已拨资金,有关部门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各市、州、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