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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3 生效日期: 2003-03-13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200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02]62号)精神,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互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市将全面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试点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构建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实现经济和金融良性互动与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的,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配套政策,切实提高银行资金有效供应,打击破坏金融秩序和危害社会信用的行为,构建相互信任、共同发展的新型银企关系,建成金融风险低、服务水平高、银企关系协调、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信用良好的经济发达区,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总体思路 
  通过采取政府牵头、部门实施、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办法,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政策环境,促进银企规范操作,逐步创建银行资金运行安全、流动高效、企业融资成本低、环节少、效率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的共赢局面,最终实现我市金融的长久稳定和安全。 
  三、主要目标 
  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社会信用状况明显改善,金融运行健康,经济和金融良性互动与可持续发展,力争用2~3年的时间实现“四无双赢、双增一降”的目标。 
  “四无”,即无金融业重大违规违法经营、重大支付风险和重大金融案件,无金融“三乱”现象,无违反结算“三不准”和其他结算纪律的行为,无逃废债务现象。“双赢”,即银企双赢:银行资产质量提高,新增不良资产比例低于行业标准;企业贷款渠道顺畅,程序简化,成本降低。“双增”,即信贷资金投放大幅度增加,企业和个人存款大幅度增加。“一降”,即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率总体上逐年降低。 
  四、金融安全区的主体及其运行 
  金融安全区的主体是企业、银行和中介机构,包括我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企业、担保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及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和中介机构实行资格准入和退出的动态运行机制,由市金融安全区管理协调委员会按照市场规律和金融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金融安全区按照“严进宽出、择优扶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运行。进入金融安全区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在享受相应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 
  (一)企业 
  我市辖区内经银行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经申请备案,可直接进入金融安全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或未评级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经企业申请,由其基本帐户所在银行和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后进入金融安全区。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起牵动作用、资产质量状况相对良好、不拖欠银行利息的企业。 
  2.具有比较成熟的资产重组方案,重组后能够恢复或增强再融资能力的上市公司。 
  3.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 
  4.成长性高的科技型企业。 
  5.有核心技术和适销对路的定型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强,具有较大发展空间,有连续3年盈利记录的未评级企业。 
  6.有历史债务,但连续3年主动偿还新贷款本息,新增贷款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企业进入金融安全区后,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经银企双方协商享受贷款利率优惠,发生的中介费用予以优惠。进入金融安全区的企业要强化互信、互助和长期合作意识,诚实守信,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开拓市场,通过自身挖潜提高偿债和盈利能力。进入金融安全区的企业如有拖欠利息、逾期还贷、擅自改变信贷资金用途、私自多开户头、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相应处罚外,还要强制其退出金融安全区。 
  (二)金融机构 
  我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原则上全部有资格加入金融安全区,要按金融法律法规和货币信贷政策操作,切实履行职责,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有效运用货币政策,依据有关金融法制法规,向金融安全区内企业提供多品种的金融服务,满足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 2.具有较高的服务水平,为金融安全区内企业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信贷服务。 
  3.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灵活,具有较强的自我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银行机构在金融安全区的运行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抵债资产过户及变现过程中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银行机构要建立安全有效的运行机制,完善内控制度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对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企业,银行机构应制定切合实际的评级和审贷标准,增加授信额度、简化审批手续、加快资金到位,为企业抢抓机遇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三)中介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可进入金融安全区: 
  1.服务水准高,按国内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最低限收取服务费用。 
  2.机构主要执业者无不良记录,业内声誉良好。 
  申请进入金融安全区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有关部门制定准入细则。 
  (四)担保公司 
  我市辖区内的担保公司应进入金融安全区,分担银行对金融安全区内具有高成长性和一定风险性的中小企业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逐步在金融安全区内建立较为完善的担保体系。 
  1.政府要集中筹措资金,逐年加大对担保公司的投入,提高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 
  2.担保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不具备信用等级的中小企业,已脱离具有高成长性和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全力支持,不断提高担保额度。 
  五、主要措施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指标监测体系 
  根据国家加强金融监管的要求,在地方金融监管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指标监测体系,定期公布各类金融机构的服务价格、资本充足率、经营行为和方式等方面的信息,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止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金融安全区准入制度 
  对于各类主体进入安全区,按照坚持标准、坚持能进能出的原则建立审议制度,保持区内主体的合理流动。对于企业,凡是拖欠利息和逾期超过三个月的、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的、有重大违法违纪的、私自多头开户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以及经管委会研究认定的,要强制其退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公布,使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从根本上失去银行贷款的渠道。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经金融监管部门给予重大处分的,经过一定程序也要给予退出安全区的处理。 
  (三)逐步建立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 
  适应创建金融安全区试点的需要,要从目前各商业银行采用不同的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体系,逐步过渡到实行统一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成立以专家为主体,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参与的专门机构,并借鉴国际权威企业资信评价方法,对入区企业及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评价,并逐步培育我市自有的高层次企业资信评价公司,走市场化运作的道路。建立企业信用等级档案,完善企业信息网络系统,定期对企业资信业绩复查考核,适时公布。 
  要逐步建立个人征信系统。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各职能部门要同金融和商业机构相互配合,通过建立专门机构或委托有权威性的中介机构,在公务员、企业经理层及高级管理层等人群中试行建立个人征信系统,采集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进行个人信用评级,向社会提供服务。 
  (四)优化金融运行的政策环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银行机构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交纳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的优惠政策,支持银行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减轻企业负担。贷款抵押、担保收费实行统一优惠标准,禁止不合理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贷款成本。制定相关政策,规范行政行为,促进金融发展。要制定和实施行政干预责任追究制度,禁止行政介入正常银企经营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干预银企正常经营活动的问题,使银行和企业按照市场的原则自主经营,独立运作。推动各种民间资本组建各种类型的投资机构。 
  (五)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对现有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通过增加拨款、划拨固定资产或吸收民间资本进行重组,增强实力。推动证券、保险、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或企业组建新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行。引导民间资本组建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分担和化解金融风险。 
  进入金融安全区的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改善银行和企业的关系,实现银企双方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建立长久稳定、相互信任、相互促进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现有中小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鼓励根据中小企业的需要在开发金融服务产品和扩大经营范围等方面进行新的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授信制度,优先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技术含量高、有市场的企业贷款,对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实行程序优先、利率优惠,并根据企业资信等级确定扩大贷款数额,合理确定银行和担保机构风险承担比例。对中小企业、民营高科技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债转股问题进行研究,争取有新的突破。 
  (六)支持农村信用社搞好运营 
  帮助农村信用社盘活农户陈欠贷款和农村集体经济贷款,协助好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工作,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为实现农村的金融安全打好基础。 
  六、组织协调 
  为保证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市金融安全区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经贸委、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局、科技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市委宣传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哈尔滨金融监管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负责同志组成,负责金融安全区的组织、指导、审定、协调工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主任、副主任由市金融办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区的政策法规制定、金融秩序整顿、入区成员单位的准入资格审核及退出、银行间及银企协调,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及担保公司的协调管理等工作。 
  建立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工作推进机制和管理制度。管委会实行例会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安全区试点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政策问题。试点办公室要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搞好试点工作的综合、指导、检查和信息反馈工作。重点工作实行专项推进制度,成立关于金融安全区市场准入、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监测体系、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等专项推进组,由各主要职能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参加,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实行重点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项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任务、目标、进度等具体事项,定期检查,加强督办,促进落实。 
  七、有关要求 
  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共同参与,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金融工作的宣传报道,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引导企业树立诚实守信观念,强化金融机构“银地一体”意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弘扬正气,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金融监管,完善监管体系,规范金融行为,严肃查处各种金融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三)各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企业转制、产权界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质量认证、会计监督、中介监督等方面,主动从维护我市金融安全大局出发,规范行为,依法行政,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公正、优质服务。 
  (四)各级司法部门要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秉公执法、高效执法,限期处理金融案件,提高案件执结率,为创建金融安全区提供司法保障。 
  (五)各金融机构要努力发挥主体作用,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积极进行业务创新,开办新的金融产品,拓展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自身发展,达到银企双赢。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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