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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3 生效日期: 2002-06-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2]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学校: 
  省教育厅会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决策。为了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全面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无力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下列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持有本人入学通知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的,均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公办普通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二)民办普通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计划内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 
  (三)军事院校等其他公办教育机构内为地方培养的确有经济困难的计划内本科生、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二、发放比例和额度 
  全省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地方院校因其经济困难学生较多,可适当高一些,但最高不能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25%。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 
  省教育厅应根据调查研究的实际情况,负责将发放比例及贷款总额度按年度分解下达给各高校,并及时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以指令性方式,向工、农、中、建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分别下达贷款需求额度。 
  三、财政贴息和免税 
  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信用)的、财政贴息的贷款。 
  财政部门对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期内贴息50%,剩余的50%利息由借款学生个人负担。 
  对经济困难学生中的特困生,除财政贴息外,高校也可以从校内勤工俭学、经济困难补助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其在校期间的贷款予以贴息。具体贴息办法由各校自定。 
  贴息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分担:中央财政承担中央部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省、市财政分别承担省、市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 
  财政部门要保证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的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 
  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省教育厅在每季度终结前10日内,如数拨付经办银行省级分行指定账户内。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经办银行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 
  四、还本付息和核销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学生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并列入贷款合同之中。 
  借款学生确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 
  对国家助学贷款逾期部分,财政不再给予贴息。 
  对按照国家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及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后,发生的确难收回的呆坏账,经办银行可按规定上报核销,不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五、四定三考核和报表 
  (一)定学校。由省教育厅负责,将确定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学校名单送交人行西安分行。 
  (二)定范围。按上列规定,具体由各高校负责,将其在校生人数、贫困生状况及所收学费、住宿费以及学生生活费等情况报送经办银行。 
  (三)定额度。由省教育厅负责,具体测算,确定各校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报经省助学贷款领导小组核准后下达给经办银行。各经办银行要在确定的额度内提供足额信贷资金。 
  (四)定银行。由高校自主选定经办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基层行),并将选定的经办银行名单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汇总送交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与省教育厅协商后对选定的经办银行进行适当平衡,并予以公布。被确定的经办银行要积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明确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及各分支机构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合作,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合同金额和已审批的贷款人数、合同金额,以及实际发放的贷款人数和金额。 
  各商业银行应对国家助学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 
  经办银行在接到高校报送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签合同、授信放贷手续。 
  高校开学之际,经办银行可主动到校园内现场办公,实行受理、审批、签合同、发放贷款“一条龙”服务。 
  各经办银行、各高校应按月及时、准确、真实地上报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报表。报表格式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商省教育厅统一制定。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教育厅应按月对报表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及各商业银行对积极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应给予表彰。省教育厅应对积极配合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高校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 
  六、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协作,积极创造条件,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要加快建立个人征信系统,提高社会的诚信度,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要加强舆论监督,对逃废金融债务的学生,要由经办银行会同省教育厅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教育厅要加强领导,检查督促各高校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基础准备工作及贷款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各高校都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人担任,副组长由经办银行的负责人担任,成员应有校办、学生处、财务处、研究生处、系(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内),负责日常工作。学校要给办公室安排编制,落实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相应经费,要配备精干、热心学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高校要严把学生贷款资格审查关。重点审查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各高校还要加强对贷款实施过程的管理,要建立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档案,同时,要建立借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加强学生信用教育工作。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电子档案,逐步实现系统内、银行间及与高校的联网,便于相互查询,防范贷款风险。 
  各用人单位和银行、海关、出入境管理等单位在录用、发展新金融业务、出入境验放等业务时,应把查验银行、教育系统的有关信息作为一项重要依据。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和省教育厅及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要加强对高校和基层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研究上报。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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