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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16 生效日期: 1996-07-16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性质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在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提高海洋综合管理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国家海洋局最高的海洋工作重大事项的建议、审议和咨询机构。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受局领导委托,论证、审议有关海洋的重大工作事项,其具体任务是:
  1、受局领导委托,对海洋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2、研究分析我国海洋工作状况及海洋工作的发展趋势,对我局的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3、对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向国家推荐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海洋科学技术奖励成果进行评议、审查;
  4、协助国家海洋局人事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机构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组织原则如下:
  (一)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局党组确定。
  (二)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从院士、研究员和局机关司级以上干部(含不在职)中推荐,由国家海洋局聘任,人数一般在20—30名左右。
  (三)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聘任条件是:
  1、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熟悉海洋工作的某一方面,并在该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热心工作,并敢于负责者;
  4、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其中,担任院士、当届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职务的,其年龄可延长到70岁。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最多可连任一届。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挂靠在局科技司,设秘书一人负责办理日常性工作。

  第七条  为更好完成第三条所规定的任务,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视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的成员除由部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兼任外,可再从局内各单位聘请若干高级技术专家和局业务司司级公务员兼任。专业委员会根据相应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不定期的向局科技委员会作工作汇报。

 

第四章 其它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是:
  (一)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每季度举行一次例会,必要时,可举行各种专题会议。
  (二)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会议的出席人数超过半数可作决议。
  (三)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协商一致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对评议、审查的事项作出结论。
  (四)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成员就某一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或考察。
  (五)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休会期间,日常工作由秘书办理,主任委员审批。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局统一安排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由国家海洋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以前相应的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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