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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2 生效日期: 2002-04-0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2]1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日 
 
 
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为推动科教兴省战略实施,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精神,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积极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努力做到不让一名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保证教育机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决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人民银行、教育、财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部门和高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条 人民银行、教育、财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为了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经省政府同意,成立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按照国家关于“四定”(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的要求,负责协调人民银行、教育、财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部门及其与高校的关系,根据全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贷款需求,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使用范围、需求比例、额度和贴息经费。全面考核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督促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日常管理工作;受理高校的助学贷款申请;会同银行和财政部门按月考核经办银行与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申请金额、审批贷款人数、签订合同金额、贷款实际发放人数和金额;监督贴息经费落实情况;检查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省政府及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汇报工作。 
  人民银行各有关地市中心支行、教育、财政部门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国家助学贷款协调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协调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条 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人民银行、教育、财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部门及高校,要认真学习并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层层落实责任,注重工作实效,切实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限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所在的普通高等院校。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申请贷款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我省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15%,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贷款数额。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经常深入高校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帮助学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上及时输入经办银行提供的信息,逐步建立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利用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收集国家助学贷款大学生的有关信息,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大学生个人情况的查询。定期将全省高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督促高校尽快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样式附后),监督其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与经办银行通力合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及时得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要积极配合本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申请贷款的高校,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定”工作。认真做好对经办银行和高校的“三考核”工作,要按月考核高校、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金额。要求经办银行和各高校定期准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报送国家助学贷款考核月报表(另行制订)。对考核情况进行分析,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协调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贴息50%,剩余的50%利息由借款学生个人负担。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国家助学贷款展期财政不予贴息。中央部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各地市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省财政部门根据省教育部门报送的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量,按季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各地市财政部门根据高校上报的经办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数量,按季拨付到经办银行。 
  为使财政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初编制预算时,必须把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落实到位,不留缺口,在预算执行时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高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落实。高校学生是贷款的主体和受益者,高校应建立健全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过程中,主动与经办银行配合,在学期初集中指导、协助申请贷款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各高校要制定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在开学后按照工作方案抓好落实。加强对学生进行信用观念教育和金融知识教育,把信用教育纳入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入学、毕业教育之中,使大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信用意识,深刻理解良好的社会信誉在今后工作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珍惜自己的信誉,认真履行还贷义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要加强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毕业去向和其他相关信息,并将学生的借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在就业报到的有关材料中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信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申请高校按规定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对被学校开除、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申请高校应立即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协助银行督促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高校的在读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学习认真、品德优良,经介绍人、见证人推荐。同时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入学前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每年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4次,如遇工作单位变动,及时与经办银行沟通,建立新的通讯联系;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两个季度未交利息,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普通高等院校或相关的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工作单位等。 
  第十条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简化业务审批和发放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继续做好已签订协议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尽快与未签订协议的高校签订合作协议,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在信贷资金和贷款规模方面优先安排,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授予各分支机构国家助学贷款审批决策权,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与此同时,深入各高校了解学生贷款需求情况,主动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及各高校的联系,及时做好贷款发放工作。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将其纳入电子化系统管理,逐步实现系统内、银行间及其与学校的联网,便于相互查询,防范贷款风险。要建立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领导、管理和督促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工作,制定统一的操作规程。要把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纳入信贷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促进信贷结构调整和增加新的盈利增长点。要对国家助学贷款单列科目反映,单独统计;在信贷资产质量考核上与其他信贷业务分开,实行单独考核,对按照国家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后出现的确实难以收回的呆坏账,可按规定上报核销,不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要把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纳入考核经办银行业绩的指标体系之中。 
  各经办银行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要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根据学生申请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原则上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安排好足够的人力物力,积极、主动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经办人员要适应贷款额度小、环节多、成本高等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扩大贷款规模,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便捷的优质服务,对经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及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核实的,以及按照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后出现的确实难以收回的呆坏账,按规定上报各自总行批准后核销,不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要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正确认识和处理好防范金融风险与发展国家助学贷款的辩证关系,努力扩大营销,争取市场份额,提高盈利水平。收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名单,在每学期开学前报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在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和拖欠贷款本息金额,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不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信用教育,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助学款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意义、目的及有关政策、申请方法、办理程序等的宣传力度。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意义,促使学生为今后的生存和发展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基础。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教育、财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部门和高校中从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深厚感情,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明确工作目标,确保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对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应尽义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建议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略)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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