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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1 生效日期: 2002-02-01
发布部门: 中央金融工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2年2月1日中央金融工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神文明建设一系列方针、政策,深入开展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创建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央金融工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文明建设是金融系统党的工作、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在整个金融事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中央金融工委设立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简称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委)作为中央金融工委指导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对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督促检查和协调,表彰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总结推广交流先进经验。
  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委办公室设在宣传部。

  第四条 各金融机构党委要把本系统、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机构,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纳入领导班子、干部考核范围和单位的综合目标管理,并从思想、组织、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保证和支持。
  各金融机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在党委宣传部门设立办公室。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是培养和造就同现代金融制度、体系相适应的,具有较高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水平和民主法制观念的金融人才,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为金融改革和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第六条 深入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是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要结合各金融机构实际,坚持以人为本,以文明规范服务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紧紧围绕金融中心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七条 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以系统管理为主,以参与属地文明创建活动为辅,努力树立金融行业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金融系统各级党委要在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职能部门的联系,积极参与地方文明创建活动,做到条块结合、形成合力、互办实事、共同受益、共同提高,努力为地方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八条 金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要坚持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相结合。各金融机构要从实际出发,区分层次,着眼多数,鼓励先进,循序渐进。金融系统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践中央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引导金融员工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境界。

 

第三章 先进单位评选和表彰
  第九条 “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标准和条件
  (一)政治合格。领导班子一贯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干部群众,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金融改革和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合作,发挥整体功能;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为群众办实事,接受群众监督;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为干部职工树立榜样。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重视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全体员工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业务过硬。依法合规经营,努力支持经济发展,开拓创新能力强,工作效率高,经营业绩好,经营理念和金融产品积极和国际接轨,主要业务指标达到金融系统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三)服务优质。服务意识强,服务环境好。能够按照金融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的要求,有创新,有特点,服务质量达到金融系统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社会信誉高,群众反映好。基层一线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三级以上标准,涉外业务的员工能熟悉运用外语。
  (四)管理严格。坚持严格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制度,实施严格的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督,实行严格的奖惩。遵纪守法,令行禁止。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违法违规事件,无经济刑事案件,并通过全国普法教育验收。
  (五)素质优良。认真实践“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十字”行风,员工队伍思想稳定,积极向上,爱岗敬业,崇尚科学,作风清正,纪律严明。员工普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精神状态好。
  “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适用中央文明委有关标准,并参照执行第九条。

  第十条 评选和命名。
  (一)先进单位应逐级推荐、评选、命名、表彰。原则上,只有获得本系统先进称号的单位才能申报参加全国金融系统和全国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
  (二)“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根据中央文明委确定的时间评选命名;“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三)“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由各金融机构推荐,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委审核,报中央文明委批准命名;“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由各金融机构推荐,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委批准命名。
  (四)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推荐范围以县(市)以下分支机构及基层营业网点为主;“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以地(市)以下金融分支机构及基层网点为主。成绩特别突出的其他级别的金融机构也可以推荐。
  (五)各金融机构文明办根据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办分配的名额,提出“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推荐名单,经所属机构党委、文明委批准后,向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办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三份。
  (六)各金融机构在提交推荐报告之前,要向被推荐单位群众通报推荐条件和推荐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评议。各级金融机构文明委要对被推荐单位的事迹严格核实,防止一切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表彰和奖励。
  (一)对“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要进行奖励。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物质奖励办法,在奖励基金、福利待遇、晋级晋职等方面具体体现。
  (二)“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都要正式挂牌并颁发荣誉证书。“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标牌和证书由中央文明办统一设计制作;“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标牌和荣誉证书由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办统一设计制作。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党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要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先进单位的管理。
  (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有针对性地分类进行指导。
  (二)建立档案制度。创建工作档案内容包括:各机构的文明创建年度计划和总结、机构设置和建设情况、创建活动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重大创建活动概述等。先进单位档案包括:概况、主要事迹、申报考核报表,年度检查记录、群众及社会反映等。
  (三)坚持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了解基层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解决职工关心的问题,不断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适时开展先进评选,每年要对先进单位复查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始终保持其先进性。
  (四)建立学习交流制度。注意总结经验,加强行业内外的借鉴、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要重视和发挥先进单位对精神文明建设的示范、引导和带头作用,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创建水平。交流形式包括:建立文明建设试点、联系点和示范点,创办文明建设简报和信息网络,分地区定时召开文明建设工作经验座谈会,组织适当的参观、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先进单位发生下列问题的取消荣誉称号,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由于本单位工作失误,引发金融风险、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经济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干部、员工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效益持续大幅下降、服务质量严重滑坡的;
  (五)没有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
  (六)申报先进单位时弄虚作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七)发生其他重大问题的。

  第十四条 取消“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经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委审核后,报中央文明委批准;取消“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由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委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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