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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和化学工业国家标准报批程序和行业标准审批、编号、发布、备案工作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28 生效日期: 1998-10-28
发布部门: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对石油和化学工业标准报批的管理,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第11号令发布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石油和化学工业国家标准报批程序和行业标准审批、编号、发布、备案制定如下工作规则:
  一、国家标准报批程序
   (一)国家标准的审查报批要严格遵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送关于报批国家标准的若干要求的通知》(技监标发(1991)005号)的规定。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标准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负责对原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国家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进行技术审查,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负责对原化工部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国家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所在部门签发的标准报批文件,送局政策法规司审核,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三)送局政策法规司审核的国家标准报批材料,须有下列文件各一份:
   1、国家标准报批文;
   2、国家标准报批稿;
   3、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4、意见汇总处理表;
   5、审查会议纪要、会议代表名单或函审结论;
   6、函审投票单(会审的不报此项);
   7、国家标准送审稿;
   8、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译文;
   9、标准审查表(按原规定的格式)。
   (四)跨归口范围的国家标准报批稿,报批前应做好协调工作,协调时如有重大分歧,提出各自的理据,提交局政策法规司协调或仲裁,受委托的归口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协调或仲裁的结果行文报批。
   (五)国家标准报批文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统一印制、报批、存档。国家标准报批材料,由受委托的归口管理单位存档。

  二、行业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备案
   (一)行业标准的审批
   1、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海洋石油和化工的行业标准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审批。
   2、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负责对原归口管理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由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分别办理行业标准报批文件,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代局起草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行业标准批准文稿,送局政策法规司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发布。
   3、送政策法规司审核的行业标准报批稿,须有下列文件各一份:
   (1)行业标准报批文;
   (2)行业标准报批稿;
   (3)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4)意见汇总处理表;
   (5)审查会纪要、会议代表名单或函审结论;
   (6)函审投票单(会审的不报此项);
   (7)行业标准送审稿;
   (8)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译文;
   (9)标准审查表(按原规定的格式)。
   4、跨归口管理范围的行业标准,报批前应做好协调工作,协调时如有重大分歧,应提出各自的理据,提交局政策法规司协调或仲栽,受委托的归口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协调或仲栽的结果行文报批。
   5、化工行业标准批准文稿按照原规定的统一格式编写。
   (二)行业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1、行业标准批准文稿经主管局长批准前应进行行业标准编号。
   2、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海洋石油和化工的行业标准的代号,仍分别使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技监局标发[1991]033号)规定的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代号“SY”;《关于石油化工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技监局标发[1990]639)规定的石油化工行业标淮代号“SH”;《关于海洋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技监局标函[1994]497号)规定的海洋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代号“SY”;《关于化工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技监局标发[1991]036号)规定的化工行业标准代号“HG”。
   3、行业标准的编号须符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1号令发布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海洋石油的行业标准的编号委托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负责,化工行业标准的编号委托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负责。
   (三)行业标准的发布
   1、行业标准批准文,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统一印制、发布、存档。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由受委托的归口管理单位存档。
   2、行业标准发布文在《石油工业技术监督》、《石油和石油化工标准化工作简报》、《化工标准化与质量监督》刊物上公告。
   (四)行业标准的备案
   三大公司标准化部门和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在行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行业标准发布文同行业标准、编制说明(各一份)一起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备案结果定期向局政策法规司通报。

  三、具体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报批材料须用钢笔、碳素墨水笔书写或电脑打印,字迹清晰、工整,须用A4规格纸张。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报批文稿要用钢笔或碳素墨水笔书写、修改,字迹清晰、工整。
   (三)送局政策法规司审核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报批文件,按项目单独装袋,并在袋外粘贴报批文件清单。

  四、石油和化学工业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国家标准的审批程序和行业标准的审批号、发布、备案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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