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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申请银行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具体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9 生效日期: 2001-03-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总指发[2001]4号京财[2001]635号

  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推进该地区城市化进程的步伐,顺利实施拆建还绿,确保在3至4年内完成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的绿化任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精神,现就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申请银行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有关政策和建设目标,采取灵活务实的工作方法和积极、便利的贷款办法,集中安排资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条件,为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二、适用范围和标准 
  适用范围:根据市政府12号文件第20条、20号文件第15条的有关规定,凡本市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划进行的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其所需建设资金可申请使用该项银行贷款并由市财政给予贴息。 
  具体标准是:以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项目实施主体(乡镇或村队)为单位,按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核定的2000年4月1日0时在籍人口数计算,每人可按1万元标准申请贷款,并由市财政给予连续18个月的贴息。 
  三、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贷款的主要发放银行及贷款主体 
  主要发放银行为: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农业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它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市金融机构)。 
  贷款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是: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乡镇或村队)依法设立的项目公司、所属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四、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资金来源 
  (一)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 
  1.借款人上市出售的商品房及其他设施收入; 
  2.借款人的其他经营收入; 
  3.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乡镇或村队)的各项综合收入; 
  4.其他收入。 
  (二)贷款利息来源: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由市财政贴息;超出期限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五、具体措施 
  (一)市金融机构要合理安排资金,加大对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贷款的倾斜力度。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定的绿化隔离地区实施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的人口数和建设规模及实施计划,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按每人一万元标准安排项目建设所需贷款。对这部分银行贷款要切实简化审批程序,加快贷款的发放速度。 
  (二)合理确定并统一贷款利率执行标准、贴息标准和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原则上确定为2年,市财政贴息18个月,剩余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三)贷款程序。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具有政府支持、农民自建,时间短、建设任务重的特点。因此,其政策性贷款既要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又要采取灵活务实的工作方法。要按照锐意创新、大胆探索的原则,简化程序,加快审批和放贷节奏。 
  1.贷款申请。借款人在其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立项(代可行)经市计委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委审核通过并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许可后,即可向市金融机构提出书面贷款申请。 
  2.申请贷款必须提供的资料。 
  一是项目立项(代可行)报告的审批文件; 
  二是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三是项目建设开工许可的批准文件; 
  四是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统一提供的户籍人口资料,经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确认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时作为对该项目的贷款额度和对贷款贴息的确认文件; 
  五是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及市金融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是如以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整体项目作抵押的,还必须提供市国土和房管局对项目建设用地进行置换、出让的审批文件。 
  3.贷款的担保。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贷款的担保,除市金融机构规定的几种方式外,还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是以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整体项目(以允许上市出售的商品房部分为主)作抵押; 
  二是以项目实施主体所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工商总公司)的资产作抵押; 
  三是由项目所在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及担保人协商后,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法人进行保证贷款; 
  四是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的担保方式。 
  4.贷款的审批和贷后监督管理及收回。 
  贷款审批。按照简化程序、从速审批、尽快放贷、确保资金安全和按时收回贷款的原则,有关金融部门在收到借款人提交的本实施意见第5条第3项第2款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按金融机构贷款审批的有关规定审核并将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借款人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审核,主动提供和出具各种必要资料和证明。 
  贷后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市金融机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贷后资金的管理,各有关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贷款合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与有关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建立贷款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制度,监督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合法性,定期向贷款银行和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市财政局报送有关情况,确保贷款专项用于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并督促借款人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对违反政策规定,或不能有效、合法使用贷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贷款资格;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有关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金融机构追缴贷款,尽量避免或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及损失。 
  (四)贷款贴息。 
  1.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统一提供的户籍人口资料,对绿化隔离地区的贷款贴息人数、应贴息贷款数额进行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 
  2.各区县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应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00〕642号)的有关规定,对本区县绿化隔离地区贴息贷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进行审核,确定应贷款人数、贷款期限和贷款数额,并于银行贷款季利息结息前7日向区县财政局提供审核报告及有关资料; 
  3.区县财政局在接到区县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的审核报告及有关资料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于银行结息日前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有关贷款银行。同时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挪做它用。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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