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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2 生效日期: 2001-03-12
发布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创建金融安全区的重大战略意义 
  良好的金融秩序,稳健的金融运行,可靠的社会信用,不仅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和有效支持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吸引国内外投资的重要条件。近几年来我市认真开展“支帮促”活动,积极探索建立新型政银企关系的途径,清理整顿农村基金会,妥善处理有关问题,金融运行总的来说比较平稳。但发展仍不平衡,有些地方对金融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屡禁不止,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比例较大,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存在一定风险,银行的整体经济效益不高等等。这些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影响金融业的正常运行,而且对全市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也将产生阻碍作用。创建金融安全区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非常重要的途径,对于有效地盘活资产存量,支持困难企业脱困,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我市这样的老工业基地城市,困难企业多,不良资产大,历史包袱重,其意义更为深远。各级、各有关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战略意义,提高对建立金融安全区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动员和组织各方力量,共同为维护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二、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我市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坚持深化企业改革,继续开展好以政银企联手为主要特征的“支帮促”活动,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积极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现代银行制度,加强金融监管,努力化解辖区金融风险,优化投资环境,实现全市经济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创建目标: 
  经过3一5年的努力,全市基本建成金融安全区,在全市总体上达到下列要求:一高:社会信誉高;二强:支付能力强,贷款能力强;三好:资产质量好,经营效益好,金融秩序好;四无: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无重大金融案件、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无乱办金融业务。阶段性的工作进度是:1、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打基础。主要是明确责任,建章立制,强化操作,并集中解决改制中的一些遗留问题,使银行信贷资产得到保全、质量得到提高、效益有所改善。2、用一至两年左右的时间上台阶。建立起早期风险监测、评价、预警体系,预防性风险管理体系,突发性风险处理体系。达到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趋于完善、金融秩序基本稳定、金融风险得到有效监控、能够有效规避地方性金融风险的目标。3、根据前期经验,再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整体推进。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功能优势,建立起包括金融机构、企业在内的风险预警系统,提高预警的时效性;建立包括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在内的社会信用评价系统,提高全社会的信用度;建立金融大监管系统及金融风险有效处置系统,真正实现“一高两强三好”的创建目标。通过以上工作,到2005年全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控制在15%以内;中小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全市消灭高风险金融机构;金融投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五年期间,金融机构存、贷款力争每年增长15%以上。 
  在具体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要从各区县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与本区域经济发展特点、产业产品结构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风险程度、管理水平相适合的工作方式,注重实效,稳步推进,不搞一刀切,达到亮点纷呈。2、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积极推广沂源县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的经验,及时发现总结创建活动中好的做法,推动全市面上工作的开展。3、坚持多管齐下,共同参与。各级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司法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各方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4、坚持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不断完善政策,强化考核,把创建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明确职责,加大措施,加快创建步伐 
  (一)各级政府对创建金融安全区负总责。 
  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金融工作,自觉按金融运行的规律办事,不断提高运用金融手段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要积极引导辖区内企业树立良好的信用观念,支持银企合作,实现银企“双赢”;支持人民银行依法行使监管职能,尊重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实事求是地解决关系金融安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及时处置各种危及金融安全的事件,化解矛盾,共同维护全市金融安全。 
  (二)充分发挥各级人民银行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进行。 
  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组织、督促、指导、协调、考核。要就创建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协调研究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发挥服务职能,经常组织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座谈会,共同商讨协作帮扶的事宜。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制,完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加大检查监督力度,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各种金融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全市良好的金融秩序。积极支持金融机构按市场原则调整机构设置,撤销经济效益不好、安全程度不高的分支机构,实现集约化经营。切实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严格审查任职资格,强化对其经营行为的监控,防范道德风险。对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要坚决取消其任职资格,使其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任职。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增加基础货币投入,增强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发挥各金融机构的主体作用,加大对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是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的主体,也是创安活动的直接受益人。在创建工作和日常的业务开展中,要自觉接受和配合人民银行的监管,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完善贷款管理、资金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等各种制度,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要积极进行业务创新,开办新的金融产品,拓展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结合的经营原则,通过资产剥离、债转股等方式,重新配置金融资源,优化资产结构,让原有不良资产重新发挥效益。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增资扩股,逐步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抗风险能力。尽快建立银行同业公会,加强行业自律,杜绝违法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充分发挥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抵制侵害银行利益的行为。各级金融部门要以经济发展为己任,加大有效资金投入,促进全市整体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各商业银行要改进授权授信办法,围绕全市经济建设目标和“十五规划”,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优势企业的信贷投入,并通过信贷结构的调整,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通过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发放封闭贷款、召开银企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促进优势企业的发展和困难企业的脱困。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加强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倾斜支持,重点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要切实贯彻好国家关于住房、汽车和助学等消费信贷政策,大力开展适合各种消费阶层的消费信贷业务。 
  (四)各职能部门共同联手,维护金融安全。 
  一是凡应法院受理的案件,要与法院配合做好各方面工作,以确保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认定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在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案件时,要注意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要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的执结率。人民法院在执行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要注意执行的方式方法,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查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二是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尽力挽回金融机构的损失。要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以及针对金融机构的盗窃、抢劫等犯罪案件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的挪用、侵占犯罪案件;坚决打击逃汇和骗汇犯罪、假币犯罪、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犯罪和各种类型的非法金融活动。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帮助提高金融机构保卫人员及其他业务人员的防盗、防抢、防骗的技能。在金融机构发生挤提等紧急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对冲砸抢盗金融机构和散布谣言引发挤提、冲砸金融机构等恶性事件及其他金融风险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严惩。 
  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实施改制的企业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重新注册登记时,如未提交当地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对经当地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讨论认定确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检时要责令其补办金融债权落实证明,否则不予通过年检。要支持和配合人民银行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企业注册登记的名称中不得出现“金融”、“银行”等有关字样,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存贷款、结算、融资、金融性投资等业务;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在依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是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强对金融工作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要认真听取人民银行对于金融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过多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除有关金融服务质量方面的新闻报道外,其他有关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新闻稿件,特别是关于金融风险问题、金融机构正反典型事例和假币案件等的新闻稿件,在正式刊发前,原则上都要征得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同意。 
  四、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处置机制,努力化解金融风险 
  各区县要继续开展好以政银企联手为主要特征的“支帮促”活动,通过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银行注资、租赁、出售、改制等多种方式,帮助困难企业摆脱困境,盘活不良资产,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要对辖区金融运行状况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摸清金融风险现状,找准造成风险的原因,准确把握风险变化趋势,建立科学完善的金融风险预警预报机制,主动开展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建立以政府为中心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果断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化解,避免风险扩大和蔓延。对已经发生的金融风险,风险机构首先要立足于自救,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化解。对社会乱办金融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引发的风险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谁用款谁负责偿还,在哪里发生风险由哪级政府负责组织化解”的原则进行处置。对造成风险的单位和个人要明确责任,依据事实,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创建活动的顺利进行 
  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党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的力量共同参与。为了加强对全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法院、公安、工商、税务、经济主管部门及各金融机构、新闻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淄博市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领导小组负责对创建活动的总体安排、部署;办公室具体承办创建活动的日常组织、协调、综合、考核等工作,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联络人员,专门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事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实行上下协作,配套联动,共同创造全市良好的金融投资环境。要把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纳入对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考核细则由市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要支持人民银行强化监管,对发生的问题不护短,坚决从严处理。要制定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调动社会各方的力量共同参与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工作。各区县要结合各自实际,不断探索适合各自情况、各具特色的创建思路和工作方法,积极为创建金融安全区创造良好的条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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