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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利用荷兰政府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5 生效日期: 2000-04-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属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利用荷兰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利用荷兰政府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2000〕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1.荷兰政府贷款和赠款项目申报、转贷和采购等业务的进行,应同时根据我局下发的《关于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金融〔1999〕1348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金融〔2000〕118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综〔1999〕253号)的要求办理。 
  2.有关主管局(总公司)和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将有关规定向所属各利用荷兰政府贷款和赠款的项目单位传达,督促项目单位做好各项工作。 
  3.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市财政局国债金融处联系。 
  联系人:鲍冀宁、董颖、王君 
  联系电话:68414204 
 
 
财政部关于利用荷兰政府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债字〔2000〕51号 二○○○年二月十九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进出口银行,各采购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利用荷兰政府贷款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荷兰政府贷款指荷兰政府通过其促进发展的出口计划和环境与经济自足计划向中国政府提供的赠款与一定比例的荷兰商业信贷或中方国内自筹资金共同组成的混合资金。 
  利用由荷兰政府赠款和荷兰商业信贷组成的荷兰政府贷款需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通知和管理规定办理。 
  利用由荷兰政府赠款和中方国内自筹资金组成的荷兰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荷兰政府赠款”)按照本通知中的规定办理。 
  二、荷兰政府赠款项目中,中方国内自筹资金拟用于引进技术设备和服务的,需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办理购汇和支付手续;不需对外支付的中方国内自筹资金可以国内配套设备、服务和资金等形式提供。 
  三、各部门申报荷兰政府赠款项目需加以说明,并遵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193号)办理。申报时,荷兰政府赠款项目不划分转贷类型。 
  各部门在申报荷兰政府赠款项目时,除提交申请函、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外,还需出具关于项目中方国内自筹资金的来源和落实情况的说明。 
  以设备或服务等形式提供的中方国内自筹资金,应在合理价格基础上对设备或服务进行折算。 
  四、荷兰政府赠款项下采购工作遵照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和《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财债字〔2000〕37号)进行。荷兰政府赠款项目需由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或由采购代理公司和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联合与国外供货方商签项目商务合同。 
  采购代理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和办法中的标准向项目承办单位收取手续费。当项目引进硬件部分的数额不足商务合同金额的50%时,手续费以商务合同金额的50%为基数计收。 
  五、荷兰政府赠款项目统一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财务代理业务。财政部就具体项目逐个委托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不对荷兰政府赠款项目进行评估。在荷兰政府批准项目并与财政部签署赠款协议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项目承办单位签署项目财务代理协议,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国进出口银行依照项目商务合同和赠款协议中确定的支付要求和程序对外核发赠款支付指令和督办中方国内自筹资金的对外付款手续。 
  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赠款金额的1%一次性向项目承办单位收取财务代理费。 
  六、各部门应做好本地区和本部门荷兰政府赠款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赠款资金的认真和合理使用。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通报。 
  对于荷兰政府赠款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财政部有权向有关部门追索与赠款等额的资金作为抵偿,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以财政部发布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通知和管理规定为准。 
  八、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生效和发布之后新申请的荷兰政府赠款项目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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