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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5 生效日期: 2001-02-05
发布部门: 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发布文号: 国转联[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局ぉ,各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已颁布施行。颁布实施这一暂行办法,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使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现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宣传教育提纲》印发你们,望紧密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扎扎实实地搞好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顺利实施。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ぉ已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颁发。这是军队和地方都十分关注、期待已久的一件大事,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军转安置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迈出了重要一步。《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必将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转安置工作,更好地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国家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重大转变,社会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作为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军转安置工作,必须适应新的形势进行相应改革。根据《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尽早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制度”等重要指示,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军队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力量,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既总结了我国几十年军转安置工作的成功经验,又体现了时代要求和改革创新精神;既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军情,又借鉴了外国安置退役军官的有益做法,符合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实际,是军转安置工作历史上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规性文件。
  《暂行办法》集中体现了党的三代领导柱心关于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思想。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军转安置工作,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在不同历史时期作过一系列重要指示。建国初期,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回乡转业建设人员是人民的功臣”,“应给以应有的尊重和政治待遇”,“总的原则是服从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军建设的需要”,“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指出:“今后每年也将有大批干部离开军队到地方工作,从军事战线转到社会主义建设各条战线”,“地方要承担起来,把他们安置好”。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江泽民同志又强调指出:军转安置工作关系到整个政局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是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一件大事;军队于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军转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军转安置办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对军队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军转安置工作在国家和军队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为加强和改进这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暂行办法》从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到各项具体政策规定,全面贯彻和充分体现了党的三代领导核心的重要思想。
  制定和实施《暂行办法》是国家和军队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建国以来,党和国家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安置政策,使350多万军队转业干部得到妥善安置,促进了国家和军队的建设及社会政治稳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安置办法,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党政机关精简机构、裁减人员与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的矛盾日益突出。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政府机构改革的任务,党和国家机关大批干部需要分流安置,使得过去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主渠道相对变窄。二是新的用人机制与指令性计划分配军队转业于部的矛盾日益突出。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各级政府机构对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录用、竞争上岗;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实行聘任制、合同制,用人有很大自主权。这些,都增大了指令性计划安排军队转业干部的难度。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原有的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医疗和其他福利待遇办法的矛盾日益突出,仍然实行过去的保障办法,其权益和待遇就很难得到落实。四是军队的各项改革正在加紧进行。新的兵役制度、军官服役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已先后出台,其他有关政策和制度的调整改革方案也将陆续付诸实施。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改革。目前,实施这项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经济成份、分配方式、组织形式和就业渠道的多样化,为人们择业就业提供了广阔天地;干部人事制度不断改革,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为人们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行业、不同地域间流动创造了条件;军队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军队转业干部素质结构明显改善,专业化、知识化水平有很大提高,思想观念也发生深刻变化,对改革的承受能力逐步增强;国家财政状况不断改善,为改革提供了财力保证;军转安置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暂行办法》正是适应这一客观形势和时代要求、立足于我国现阶段国情军情制定产生的,既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又与军队建设相适应,为军转安置工作的进一步改革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制定和实施《暂行办法》是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客观需要。党的十五大提出:“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要建立一整套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把“大力开发人才资源”作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任务提了出来。这是一个大战略,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军队转业干部经过部队的长期培养锻炼,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尤其是他们那种坚定的政治信念,良好的思想作风,严格的组织纪律,自觉的奉献精神,更是国家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所需要的。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人不再看重“铁饭碗”,靠自己的能力和良好素质,坚定地走向社会,选择发挥自己专长的工作岗位,通过努力拼搏,去实现人生价值和理想追求。正是基于这些客观现实,《暂行办法》改变了过去单一计划分配的安置模式,采取了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这样将更有利于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为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创造有利条件。
  制定和实施《暂行办法》是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大举措。当前,国际形势总体趋向缓和,但天下并不太平。特别是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我国周边存在着不安全因素,反对“台独”、实现祖国统一的任务十分艰巨。江泽民同志指出:“无论什么时候,没有强大的国防和军事实力作后盾,国家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任何时候都是全党、全国人民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横行的今天,要想在世界上不受人欺侮,要想有效地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安全,就必须有强大的国防,必须有一支强大的军队。这是国家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制定和实施《暂行办法》,正是加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凝聚军心、稳定部队,有利于优化军队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军队干部队伍素质;有利于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各项工作,提高我军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能力,是推进军队质量建设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之举。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暂行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一章七十条,对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政治地位、转业安置计划、安置地点、工作分配与就业、待遇、培训、社会保障、家属安置、安置经费、管理与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始终贯彻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立足于现阶段的国情军情,坚持军官退役后由党和国家妥善安置的原则,较好地处理了继承与创新、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一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政治地位。《暂行办法》总则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军队转业干部和军转安置工作这样定位,应从三个方面来认识:一是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不论选择计划分配还是自主择业,都应当从法规制度上保证他们应有的社会政治地位。二是军队转业干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从法规制度上肯定他们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有利于发挥军队转业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继续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贡献聪明才智。三是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和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奉献,从法规制度上保证他们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不仅是对广大军队转业干部的褒奖和激励,而且对教育和鞭策现役干部安心服役献身国防,增强军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也将起到很大作用。同时,这样定位,也有利于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增强各级组织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二ぉ改变传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模式,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安置方式的改革是军队和地方关注的一个焦点,也是这次改革的重点。《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担任师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由地方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本人自主择业、政府协助就业、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安置”。之所以规定师职和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仍然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主要考虑,师职干部退役后主要作退休安置,需作转业安置的人数很少;军龄不满10年的营职以下干部,在年龄和文化程度上有一定优势,转业到地方后,适合他们的岗位比较多,安排起来难度相对较小,且不愿作转业安置的,还可以作复员安置。规定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主要是,这部分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时间比较长,对部队建设的贡献比较大,在转业安置时,既是重点又是难点,多给他们一种选择,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关心照顾,使他们能够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也可以减少计划分配的压力,提高安置质量。安置方式的改革,考虑了军队、地方和广大军队转业干部的承受能力,既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体现了军转安置工作的发展方向,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和大多数军队转业干部的愿望。
  (三ぉ适当放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去向条件,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原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去向条件是1990年规定的。这些年来,由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有的规定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不很适应。经过综合分析,反复协商论证,《暂行办法》在军队转业于部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基本政策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了到非原籍、人伍地安置的条件。一是允许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二是对到省会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安置的,适当放宽了接收条件。到北京市安置的,由配偶随军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8年调整为满4年;到上海市安置的,由配偶随军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5年调整为满3年;到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ぉ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的,由配偶随军并取得所在城市常住户口满5年调整为满2年。三是对到其他中小城市安置的,不再规定配偶随军并取得所在城市常住户口年限的限制条件,以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中等以下城市安置。四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功臣模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去向条件上给予了照顾。另外,对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双军人转业干部,以及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去向条件上也确定了合理的政策。这样规定,符合军队转业干部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地方去工作,也较好地缓解了安排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子女入学和住房等矛盾。
  (四ぉ贯彻党的干部方针政策,使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的规定趋于规范、合理。这些年特别是裁减军队员额50万期间,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尽管各级党委、政府作了很大努力,想了不少办法,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暂行办法》在坚持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政策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作了规范。明确规定:“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这样规定,一方面,师、团职干部是部队建设的中坚和骨干,他们政治坚定,组织管理能力强,有着比较丰富的领导工作经验,转业到地方后,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职务,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地方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对部队的稳定和建设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随着军队干部政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师、团职干部转业的数量将明显减少。已颁布实施的《现役军官法》规定,正团职干部最高服役年龄为50岁,这些干部不少可在部队工作到退休,加之部分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相对减少了需要安排职务的人数。目前,由于地方机构改革和军队转业干部分布不平衡等情况,有的地区在安置过程中会有些困难,但只要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的规定是能够落实的。
  (五ぉ根据工资、住房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情况,合理确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在计划指导下,根据本人自愿进行分配,安排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放退役金,享受终身,免征个人所得税。退役金标准,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ぉ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对功臣模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增发一定比例的退役金。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的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待遇按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被企事业单位聘用录用或从事其他工作的,退役金照发。这样规定,较好地体现了转业安置政策与干部在部队的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原则,考虑到了目前军队干部工资水平的实际情况,使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即使一时找不到工作,也能够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周转房、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在其离队时计发给个人。转业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办法,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与接收安置单位相应职级或同等条件人员一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按照安置地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等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社会保险体系,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业到地方后的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与接收安置单位相应职级或同等条件人员相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按照安置地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样规定,有利于解除军队转业干部的后顾之忧,鼓励他们选择自主择业的路子。
  同时,也应看到,虽然《暂行办法》与以往的安置政策相比,更加完善、更加规范、更趋合理,但由于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需要逐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有一个过程,安置办法的改革必须与之相适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军官安置制度也有一个过程,需要积极稳妥地分步实施。从这个意义讲,《暂行办法》带有过渡性质,是迈向这个目标的重要一步。因此,要在坚定不移地贯彻《暂行办法》的同时,积极解决军转安置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还应看到,一项改革措施的出台,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愿望和要求。先期到地方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执行的安置政策是由当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状况决定的,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也得到了广大军队转业干部的拥护。《暂行办法》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军队各项改革不断深化的客观形势制定的,是军转安置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改革必然要涉及到利益的调整,无论是先期转业的干部,还是《暂行办法》实施后转业的干部,都要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军队建设全局上思考问题,自觉体谅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困难,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调整,坚持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以实际行动支持改革。

  三、认真学习宣传、坚决贯彻执行《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颁发的法规性文件,是做好新时期军转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和军队各级组织都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切实把《暂行办法》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第一,要广泛深入地学习贯彻《暂行办法》,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暂行办法》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论述为指导,着眼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集中回答和较好解决了军转安置工作遇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要把《暂行办法》贯彻好、落实好,首先要认真学习领会其基本精神和各项政策规定。要把学习《暂行办法》同学习党的三代领导核心的有关论述结合起来,同学习《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结合起来,同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结合起来,牢固树立三个观念:一是大局观念。深刻认识《暂行办法》是中央着眼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军队长远建设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不论军队还是地方,都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要把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态度是否坚决、措施是否得力、行动是否自觉,作为衡量一个单位和领导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国防意识的重要标志,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ぉ的重要标准。二是法制观念。深刻认识《暂行办法》是做好新形势下军转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各级领导特别是从事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的部门和同志,要坚决维护《暂行办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办事。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一些具体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探索总结和推广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有益经验,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决纠正与《暂行办法》不相一致的做法,以保证《暂行办法》更好地贯彻落实。三是人才观念。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是更好地调整军地人才结构,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真正把接收安置军队转业于部作为重要的人才工程来抓。各级要紧密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营造积极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浓厚氛围。要大力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推动新形势下军转安置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贯彻落实好《暂行办法》,关键在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这些年,军转安置工作之所以能够克服各种矛盾和困难,圆满完成中央赋予的任务,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级领导抓得有力。《暂行办法》的实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有大量的组织领导工作和具体事情要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要切实把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摆上重要日程,统筹安排,精心部署,狠抓落实。无论对计划分配还是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都要千方百计地安置好。要继续突出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这个重点,保证对他们的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军队和地方要发扬团结协作的好传统,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地方组织、人事、军转部门和部队政治机关,要加强沟通,协商办事,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继续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配合地方做好工作。要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切实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特别是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努力搞好服务保障,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在住房、医疗、家属就业、子女人学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三,军队转业干部要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再立新功。我军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军的优良传统。在建国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一批又一批军队转业干部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勇于拼搏,艰苦创业,为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暂行办法》的颁发实施,为广大军队转业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继续发挥作用,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天地。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我军优良传统,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勇于接受挑战,在新的工作岗位上,继续努力实践我军宗旨。要把党和国家的关心厚爱,化作服从大局、支持改革的实际行动,为祖国的强盛、民族的振兴作出新的贡献。
  《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做好新世纪的军转安置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我们相信,有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正确领导,有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军地双方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暂行办法》一定能够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军转安置工作一定能够开创新的局面。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总 政 治 部
200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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