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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6 生效日期: 1999-07-06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1999]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办公厅于1998年10月发出了《关于认真开展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71号),对我省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做了具体安排部署。经过一年多的清理整顿,已取得了阶段成果。取缔了非法金融机构55家,乱设机构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从目前情况看,部分地区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领导同志求稳怕乱,对清理整顿工作不够积极,措施不力,工作力度不够,进展缓慢;二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两非”活动在少数地区没有得到完全遏制,部分机构继续高息揽存,非法放贷,个别地区或部门还在继续非法批设机构;三是有的“两非”机构更换名称,逃避清理整顿,有的单位或公司仍在乱集资。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特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部门系统责任制和属地责任制。在各级政府整顿金融“三乱”领导小组领导下,要进一步加强整顿金融“三乱”办公室的工作,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各部门、各系统都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这项工作,抓好本系统的清理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本系统非法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股金服务部的资产经营及负债情况、支付能力,逐个登记造册报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各地市、县支行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整顿金融“三乱”目标管理责任书》,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 
  二、严格整顿金融“三乱”的工作原则。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清理整顿。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自查自纠要从清理规章制度、办法入手,凡过去制定的涉及金融“三乱”范围的文件、制度、办法、章程、通知及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决议等都要认真进行清理,凡与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相悖的应一律废止。 
  三、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齐抓共管。对发现的金融“三乱”问题,当地人民银行应立即调查取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无注册登记、无审批手续的,要按规定查处。按照国务院247号令,对需要取缔的非法机构,人民银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四、制定预警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各级政府、各系统、各部门在帮助本地、本系统、本部门“两非“单位制定清偿方案时,一定要根据存款(股金)到期情况,逐月落实清偿资金来源,对资金有缺口的,要及早采取措施。对可能发生挤兑的,要有应急方案。 
  五、严格纪律,加大查处力度。对于顶风作案,继续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高息揽存,非法放贷,乱集资或拒不清理整顿的,一旦发现立即查处。问题出现在哪个地区、哪个系统、哪个部门,就由那里的领导小组负责。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建立“两非”月报制度,加强清偿进度考核。各“两非”机构必须按月向县整顿金融“三乱”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由当地整顿金融“三乱”办公室归类汇总,并报上级整顿金融“三乱”办公室;主管部门按系统汇总逐级上报。 
  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的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71号)安排,此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至2000年底前全部结束。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从时间上已基本结束,目前已经进入第三阶段。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在认真做好第三阶段工作的同时,第一、二阶段整顿工作未达到要求的地区或部门还应做好补课工作。 
  从1999年4月1日起,至1999年7月底的主要工作:一是停止非法批设新的金融机构,停止高息揽存或变相吸收存款发展股金,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积极清收旧贷款;二是撤销各类非法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股金服务部,以及设在乡镇以上的营业网点和设在农村村组的业务代办点;三是1999年7月底,各类“两非”机构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在1998年末的基础上下降30%,下半年存、贷款余额再下降40%;2000年7月底,完成剩余的30%,所有的“两非”机构全部关闭;四是各个“两非”机构制定的债务清偿方案和资产清收处理计划,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系统的主管部门将政府批准的清偿方案逐级汇总,由同级整顿金融“三乱”办公室监督实施。省各有关厅局,务必于1999年7月底前将本系统的清偿方案报省整顿金融“三乱”办公室;五是各地市、各部门要将清理整顿结果于1999年7月底前报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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